iPad2泄密 責任只在“內鬼”嗎?
iPad2泄密事件分析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6月9日,寶安區法院對被告人肖承松、林克誠、侯鵬娜侵犯富士康集團商業秘密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三被告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有期徒刑一年零兩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據報道中得知,事件緣由為富士康集團公司研發部一名負責人林克誠將iPad2后殼數據用2萬元的價格賣給深圳市邁拓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承松,中間搭線人為富士康前員工侯鵬娜。三人通過對數據的竊取、買賣、生產協作,趕在去年底蘋果iPad2上市前,推出山寨版iPad2保護套搶占商機,甚至還在美國CES展上販賣。另據相關機構評估,涉案商業秘密的研發成本為人民幣206萬元。
企業內部數據安全防護有待思考
審判過后,涉案人員得到了應有的法律懲罰,iPad2泄密案件或許可以告一段落。但是,企業“內鬼”泄密的事件一再發生,企業是否應該就內部數據安全防護措施方面引起深思?
企業與員工之間簽訂保密協議,只是從一個道德和誠信的角度約束員工。企業內部總會難免有某些利欲熏心的員工經不住金錢利益的誘惑,于是鋌而走險,把企業內部商業秘密通過互聯網發送、U盤拷貝等途徑泄露并變賣。這些商業秘密若是變賣到別有用心的人手里,不但導致前期努力付之東流,還會導致后期錯失商機、慘敗于市場商戰中。
而倘若類似的泄密事件發生于OEM企業,如果泄露的是關于其客戶的知識產權方面的秘密,則企業問責于泄密內鬼或許并沒有使事件完全結束。此時,OEM企業則需承受著內部管理不周、知識保護不力的惡評,同時還要承受客戶起訴及賠償損失的風險。
所以,一個企業要獲得可持續的健康發展,要避免一切不必要的泄密事件和糾紛,就要杜絕企業內部泄密的一切途徑,扼殺員工面對金錢誘惑引發主動泄密的“出軌”念頭。這就要求企業選取一款合適的數據防泄露軟件保護商業機密安全。
國內首個DLP(Data leakage prevention)系統產品針對企業內部各種泄密方式提供了完善的解決方案。該系統采用內核級的透明加密技術,充分研究了企業用戶的泄密途徑和IT部署環境,從文檔圖紙的使用、存儲和傳輸三個層面入手,構建起一個周密的立體化防護安全體系。
系統的自動加密和權限控制等功能,使企業重要機密文件可在企業內部自由流通;數據的流通被實時監控和日志審計;一切通過U盤或電子郵件傳送的文件都需要經過高層管理的審批和授權;用戶的復制、另存、打印和截圖等功能都可以細化授權。DLP系統經市場、用戶檢驗,一致認為系統性能耗損低、兼容性好、安全穩定性高,切實為企業涉密數據搭建了一個高效、安全的保護平臺,使企業內部員工泄密之夢從根本上破滅。
內部數據安全防護要在企業中做好,保護客戶知識產權安全,使員工泄密無從下手,表面上是保護了企業自身利益不受損;但從根本上來說,則同時也保護了員工利益、員工家庭的完整,更使客戶利益免受傷害。只有同時保護了客戶、員工和自身利益不受損,才有利于企業員工文化的建設、有利于與客戶互利共贏的合作,最終企業才能取得長期穩定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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