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年買不到回國機票,雇傭黑客攻擊航空公司
2020年6月初,17歲的小陳因疫情原因滯留國外,由于無法買到回國機票而產生不滿情緒。
沖動之下,他向國內某航空公司發送威脅郵件,并在境外網站購買攻擊套餐,利用DDOS等攻擊手段,多次、持續攻擊某航空公司客票等計算機系統。最終因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廣州白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
一票難求,不是犯罪的理由
此次事件中,攻擊造成某航空公司對外服務網絡全部癱瘓,包括客票業務、微信直播平臺銷售、機場旅客服務、飛行、運控等系統無法正常運作,為5000余萬用戶提供服務的客票等計算機系統不能正常運行達4小時,給某航空公司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與負面網絡輿論評價。
黑客非法入侵某航空公司系統
歸案后,小陳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沒有異議。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小陳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考慮到小陳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小陳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認罪態度,最后判決小陳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繳獲的作案工具筆記本電腦一臺予以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根據#白水檢察的微博,落網后,小陳聲稱:自己上完小學三年級后便輟學打工,自15歲起自學數字貨幣開發、大數據、區塊鏈技術、人工智能。由于出國后受疫情影響滯留國外,當時自己年紀小又發燒,害怕被感染。加之女朋友懷孕,壓力較大,特別想回國。因為買不到回國機票,一氣之下攻擊某航空公司計算機系統。
沖動之下,是4年的牢獄之災。但疫情影響、一票難求都不是網絡犯罪的借口。
此次事件中,筆者還注意到了一點:小陳是通過”在境外網站購買攻擊套餐”而完成的此次犯罪。事實上,每一個網絡犯罪工具、軟件包、服務的出售與流通,都是Cybercrime-as-a-Service的縮影。此次攻擊事件的背后與網絡犯罪服務的發展也有著密不可分的關聯。
Cybercrime-as-a-Service,犯罪門檻降低
過去的20多年里,網絡犯罪已然發展為一個成熟的行業。
從漏洞利用工具包、自定義惡意軟件類型產品到僵尸網絡租賃和勒索軟件分發等的服務,Cybercrime-as-a-Service已經不容小覷。這背后既是網絡犯罪巨額利潤的吸引(Carbon Black的研究發現,暗網的勒索軟件市場每年以驚人的2500%的速度增長,某些犯罪分子僅通過出售勒索軟件套件就可以每年產生超過100000美元的收入),也有網絡犯罪服務化發展的反向推動。
過去,這些犯罪活動的交流和交易都在暗網上進行。由于入口隱秘,一般人難以找到并進入,交易在一個小眾且隱秘的圈子里進行。交易的物品種類繁多,幾乎覆蓋所有網絡犯罪者獲得的信息。其中,又以金融數據、登錄憑證、數字身份信息價值最高,對于受害者而言危害最為嚴重。
現在,隨著隨著網絡犯罪服務的發展和產業鏈的完整,犯罪門檻和成本不斷下降。DDoS攻擊服務作為一個典型的案例,成為惡意分子斂財的服務,也讓類似小陳一樣的人,沖動之下借助網絡犯罪服務實現犯罪。
目前,我國在打擊網絡犯罪上已形成規范性法律法規,包括:
- 互聯網安全和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范;
- 刑法中有關網絡犯罪的專門性規定;
- 有關網絡犯罪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
后續,為維護網絡空間安全,我國也需在法規細節和特定場景的網絡犯罪行為上做進一步完善的規定,并且堅持持續開展相關打擊網絡犯罪的專項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