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明星辰嚴望佳在兩會上的網絡安全提案究竟談了什么?答案都在這里!
原創【51CTO.com原創稿件】2019年是新中國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百年奮斗目標的關鍵之年。在此背景下,作為中國持續發展的助推器,全國兩會備受矚目。三月,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齊聚兩會,共商國是,共話發展。
會議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啟明星辰集團CEO嚴望佳,針對目前國內信息安全多個領域現狀,遞交了三份提案:《關于增強大數據時代中網絡安全制衡能力的提案》、《關于規范人工智能安全健康發展的提案》、《關于加快完善數字經濟時代數據法治建設的提案》。這些提案都說了什么,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大數據時代,網絡安全制衡能力需增強
數據業已成為“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大數據時代更應該重視網絡安全。《關于增強大數據時代中網絡安全制衡能力的提案》指出,我國很多企事業單位對網絡安全的重視程度還沒有真正到位,大部分單位重信息化建設輕網絡安全建設,甚至將網絡安全建設視為信息化建設的附庸和衍生物。
由于沒有真正理解“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發展并重”,這些企事業單位在工作中常常會出現以下情況:
在信息化規劃上,重點在信息化建設的內容和安排經費,“象征性”部署部分網絡安全措施;
在管理上,將網絡安全建設內容由信息化建設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導致網絡安全效果不佳;
在運營上,將網絡安全運營附屬于信息系統運營之中,導致安全運營不夠專業,或者出現安全舞弊現象;
在智慧城市、工業互聯網等高度互聯的大型信息系統中,各個部門、子系統之間的網絡安全預警、情報、實時態勢以及事件處置各自獨立進行,缺乏統一監管和協調。
在嚴望佳看來,大數據時代,網絡安全與信息化建設應該是一體兩翼,相輔相成。如果網絡安全仍作為從屬,它可能被信息化綁架了。對網絡發展信息化的發展數字經濟的發展,它存在著一定的缺位。所謂的制衡從國家監管從信息安全從產業的角度,有一個相對的獨立制衡的作用,主要是一個制衡的作用。
因此,針對以上情況,嚴望佳在提案中建議:首先,制定政策配套細則,提高網絡安全制衡能力;其次,強調網絡安全獨立性,落實網絡安全保障職責;第三,實施國家網絡安全重大工程,強化網絡安全可控水平。
規范人工智能技術安全健康發展
目前,人工智能技術仍處于快速發展中,若不注意有效地安全控制和管理,則可能留下難以估量的安全隱患。比如,在從算法原理、設計編碼、生產實現以及到應用部署等等多個階段中,由于算法本身未考慮公平性、程序員編碼漏洞、用于模型訓練的數據樣本存在偏差等因素,均可能導致實際應用中人工智能算法決策出現錯誤、偏差或帶來歧視性問題。如果問題發生在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如自動駕駛、醫療、金融等)中,將會帶來嚴重的危害。
人工智能技術是一把雙刃劍。人工智能在交通、醫療等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如果在應用的過程中,算法出現問題,算法細節存在黑盒的特征,可能存在一些安全風險。這些風險根據不同的應用場景,得出的結論可能是致命的。
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帶來安全隱患的同時,在安全領域卻有著非常積極的意義。以啟明星辰為例,早在五六年前啟明星辰就開始將人工智能技術應用于安全,例如利用該技術進行惡意代碼識別檢測,提高識別的準確率,提升安全產品(比如入侵檢測產品)的安全防護能力。此外,在威脅情報數據處理、人工智能應用安全對抗等領域也取得了研究成果,在不斷加大研發投入。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行業對人工智能安全的重視,規范引導人工智能技術安全健康發展,確保其成為驅動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升的可靠戰略性力量,嚴望佳在提出的《關于規范人工智能安全健康發展的提案》建議:一,加快開展人工智能安全應用法規和倫理道德的研究。二,建立關鍵領域內的人工智能應用安全審查機制。三,展開人工智能安全評估技術研究,健全完善測評機制。
加快推進數字經濟時代的數據保護立法工作
隨著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5G、人工智能等技術獲得突飛猛進的發展,社會已經迎來了繼農業經濟、工業經濟之后的數字經濟時代。在這個時代,如何建設數字經濟法治體系以保護數據產權,如何以法治方式規范數據收集使用以鼓勵市場主體創新,如何借助大數據資源提升司法治理能力,已成為我們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和數字中國建設進程中面臨的重要議題。
基于此,嚴望佳的第三個提案《關于加快完善數字經濟時代數據法治建設的提案》給出了三點建議:
一是,建議加快數字經濟時代的數據保護立法工作。針對2018年全國人大已納入立法計劃之中的《數據安全法》,建議加快其研究與立法工作。在數據生產、采集、存儲、加工、分析、服務等相關經濟活動中,如何確保數據安全,應是當前立法的重點,也是規范數據行為和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法治需求。
二是,建議加快推進我國個人數據保護立法工作。公民大量個人信息數據,都已經掌握在相關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然而,我國至今還未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專門法律,個人數據保護亦面臨嚴重危機。因此,建議加快推進我國個人數據保護——《個人信息法》立法與研究工作。
三是,建議及時完善數字經濟數據要素相關法律法規。數字經濟發展需要法治來保障,建議加強研究并做好以數據為核心生產要素的數字經濟法律法規治理體系的頂層設計,根據數字經濟發展形勢和需要,及時調整完善現行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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