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運營商與第三方開發者的移動互聯網糾葛
最可怕之處在于電信運營商的不作為,電信運營商在移動互聯網領域優勢并不明顯,這可能會削弱其投入資金改善移動互聯網安全的動力,而將責任推給終端廠商以及第三方開發者。 |
記者在采訪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經濟專家委員會秘書長陳金橋時,他用一句話點名了電信運營商的優勢和定位:規模化運營而非差異化運營。電信運營商在經營傳統通信網絡中積累了大量的經驗,而傳統通信網絡是典型的規模化運營,通過規模化降低成本,提高收益。中國移動能將移動網絡覆蓋到全國廣大的農村地區,就是依靠規模化運作,從而在利潤非常微薄的環境下找到了自己的生存空間,打碎了農村市場無法盈利的預言,并因此獲得了相對于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的巨大競爭優勢,成為2G時代無可爭議的王者。
所以走進移動互聯網時代,各種差異化應用大行其道,電信運營商有眼花繚亂之感。每一種應用的用戶群體可能只有幾萬、幾十萬,而遠非傳統語音業務那樣,有數億的用戶使用。這樣規模化運營的優勢就無法凸顯出來,電信運營商于是有些手足無措。
其實面對眾多移動互聯網應用,電信運營商最需要的不是親自開發具體的應用,而是為應用提供開放的平臺,發揮其在用戶規模、計費模式、終端資源方面的優勢,為第三方應用開發者提供獲取各方資源、降低開發成本、提高開發速率、獲得用戶反饋的平臺。
目前三大運營商聚集開發者的主要平臺分別為中國移動的MobileMarket(以下簡稱MM),中國電信的天翼空間和中國聯通的沃商店。電信運營商雖然在其中不同程度的介入了具體應用的開發,但總體上看,大部分應用是第三方開發者自己提供,這些應用跨越各種操作系統,適配不同品牌和型號的終端,給了用戶多種多樣的選擇。第三方開發者通過收費應用或者App廣告或電信運營商提供的補貼生存,而電信運營商也能通過第三方開發者開發的應用獲得更高的用戶忠誠度,甚至提升數據業務收入的潛力。雙方實現了共贏。
平臺本身就是一種移動互聯網的秩序,在其中有各種各樣的角色扮演者。除了電信運營商作為平臺搭建者的角色,第三方開發者作為應用開發者的角色,還有用戶,廣告主,以及終端廠商如諾基亞等。不同的角色依靠共同的平臺聯系在了一起,形成一種有機和動態的秩序。
只是在開放原則下,這種秩序經常會受到挑戰。如某個開發者抄襲了其他開發者開發的軟件,損害了其他開發者的利益,電信運營商就需要扮演裁判員的角色,適當懲罰該開發者。而如果用戶喜歡抄襲出來的應用(可能因為其免費),那電信運營商此時就陷入困境,怎樣即能維護其他開發者的利益同時也不損害用戶?這些都考驗著作為平臺提供商的電信運營商的智慧。
然而電信運營商需要扮演的角色并不止于此,更重要的是,電信運營商需要一種嫁接藝術,將2G時代彼此老死不相往來的各個角色串聯在一起,建立一種各方合作共贏的機制。這其中也包括電信運營商本身如何與第三方開發者等角色有效結合起來。
這并非沒有挑戰,電信運營商的基因是通信行業的基因,而第三方開發者的基因是互聯網的基因。前者單一、穩定、可控性強,后者多元、動態、充滿變化。電信運營商和開發者的結合就好像兩棵不同種類樹木之間的嫁接,本身需要極高的藝術。電信運營商的操作手法固然需要細致入微,但更需要塑造一種宏觀上的外部環境,為開發者鼓勁加油。這可能會觸及到其本身的利益,如果無法讓渡一部分利益,電信運營商就會陷入兩難,使平臺發展受困。
這種嫁接藝術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創新環境的塑造,智能管道的兩難以及網絡安全的保障。
創新,不只是開發者
目前在中國移動的MM商城中集合了5萬多種不同的應用,它們又分為游戲類、工具類、商務類、生活類等多種類別,滿足了人們多種多樣的需求,充分體現出開發者的創新能力。蘋果應用商店內的應用更是超過了30萬款,而且還在不斷增長之中。所以開發者的創新潛力不可限量。
不過,創新并不止于開發者。開發者的創新固然重要,創新環境的塑造更加重要。例如如果平臺廠商在應用展現上存有私心,將自己的應用展現在最明顯的位置,就會給其他的同類應用造成障礙,有失公平。甚至平臺廠商不允許與自身產品同類別的其他應用進入平臺,如蘋果,這些做法都不利于創新。
電信運營商倡導開放,就必須開放的徹底。相比于蘋果,中國移動的MM在開放性上有明顯的改進。例如在聊天類軟件中,中國移動推出了飛信軟件,而在MM平臺中,同類的應用還有米聊、飄信等。蘋果則曾多次遭媒體曝光,因為它在應用審核中排斥與自身產品同類的應用。
電信運營商從2G時代的“封閉花園”向3G時代的“開放花園”轉變,本身也是一種創新,這種創新更多的是觀念的創新、體制的創新、競爭策略的創新。在“封閉花園”時代,電信運營商設置了很高的合作門檻,只有達到門檻并且愿意遵循合作要求的合作伙伴才能獲得與電信運營商合作的權利,電信運營商則通過代收費等方式加強對合作伙伴的控制。這種模式抑制了創新。進入移動互聯網時代,電信運營商的平臺功能不斷被取代,像蘋果這樣的終端廠商以及谷歌這樣的互聯網企業都具備了經營移動互聯網平臺的潛力,而且優勢比電信運營商還要明顯,如果此時還堅持封閉策略,除非有蘋果那樣強大的魅力,否則就必須選擇開放。
電信運營商因為抑制創新而遭受詬病的,還體現在其對網絡中立的態度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吳修銘在2002年撰寫的文章《NetworkNeutrality,BroadbandDiscrimination》中提出了“網絡中立”的概念。這個概念借用了“電網理念”,即任何用電設備均可自由地接入電網,電網對各種用電設備均“中立”地提供電力,而非有選擇性的提供電力。“網絡中立”就是指互聯網也應該像電網一樣,為各種不同的互聯網產品和服務提供無歧視的網絡支持。
這種中立性是創新的基礎。特別是在電信運營商越來越深入的介入到互聯網的領域之中,其身份已經不再僅僅是互聯網接入服務等基礎服務的提供商,更是互聯網產品和服務的競爭者。電信運營商是否會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對競爭對手區別對待,成為外界關心的話題。
依靠對通信網絡等基礎資源的控制,電信運營商在多種互聯網業務上具有天然的優勢。例如在視頻業務上,現在由于寬帶服務的南北分割,很多視頻提供商都必須與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同時合作,寬帶成本很高。而如果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本身提供視頻業務,其寬帶成本可以大大降低。這樣的競爭就不是公平的競爭,不利于互聯網企業的創新。
陳金橋指出,現在互聯網行業的領軍企業,如騰訊、百度等已經具備了與電信運營商討價還價的資本,因此與電信運營商同樣獲得無差別的服務并不困難。需要擔心的是那些規模較小的互聯網企業,不排除它們中的某些企業會受到電信運營商的打壓而無處申訴。
不過他也同時指出,網絡中立原則并不絕對,電信運營商的監管角色不可或缺。在某些節點上,有電信運營商的監管,移動互聯網行業會更有秩序。
管道,不只是智能
電信運營商應對移動互聯網時代的挑戰,最重大的舉措有兩個:建設移動互聯網平臺,聚集第三方開發者資源開發優質應用,以爭奪用戶,搶占終端;轉型“智能管道”運營商。
而后者才是電信運營商得心應手的領域。移動互聯網平臺眾多,競爭激烈,電信運營商優勢并不明顯;而在管道運營領域,電信運營商有“天然”優勢。所以與其進軍移動互聯網,倒不如退一步,經營好自己的管道。這也是電信運營商最后的陣地。
電信運營商的智能管道戰略將對互聯網企業產生直接的影響,很可能加大互聯網行業的“貧富差距”,給中小型互聯網企業的成長帶來壓力。智能管道的定義是這樣的: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能夠實現對豐富應用的優先級設置;第二層,能夠對不同的通信服務進行優先級設置;第三層,能夠對不同的服務種類進行區分;第四層是可以通過網絡優化,實現對接入質量的優先級設置。所以智能管道是一種分級定價機制,實力越強的互聯網企業,得到的服務就越優越;而實力越弱的互聯網企業則相反。
這樣的做法有助于提高電信運營商的管道收入,因為智能管道給了電信運營商提高管道服務價格的機會。互聯網的發展使得管道不斷貶值,電信運營商面臨被邊緣化的困境。一些基于管道的傳統業務,如語音業務增長率降低,甚至日益萎縮,電信運營商不得不在管道上尋求“增值”空間。只是管道更加智能固然更好,但是對互聯網企業來講,更實惠的還是管道整體水平的提升。
當前中國寬帶水平較低,而寬帶成本則居高不下,這直接增加了互聯網產業的運作成本,并因此影響到中國互聯網企業創新的積極性。一些新的業務、新的應用得不到發展,例如視頻業務就承擔者巨大的寬帶成本,這其中不僅包括寬帶價格本身的高昂,還有電信網絡的互聯互通問題等。電信運營商在發力智能管道的同時,如果能解決好互聯互通問題,才真的是互聯網企業的福音。
提高寬帶水平對運營商來說,也是利好。目前電信運營商自己經營的業務,也需要以寬帶為基礎。如電信運營商進軍云計算領域,就需要以快速、便捷的互聯網為基礎。沒有互聯網上的大量應用,電信運營商的云計算基礎設施,如IDC,互聯網接入能力也無法物盡其用。中國電信提出建設“寬帶中國·光網城市”計劃,才真正體現出電信企業的社會責任感,體現出其長遠發展的眼光。
智能管道還引發了人們對電信運營商“挾持”互聯網企業的擔心,因為智能管道賦予了電信運營商更加充分的定價權,不僅在寬帶總體服務上有定價權,在寬帶的差異化服務上也有定價權,而互聯網企業對這種定價權的影響有限。這可能導致后者被迫接受電信運營商的差異定價。那些作為電信運營商競爭對手的互聯網企業會感受到更大的危機。
千里之堤,潰于蟻穴
目前移動互聯網安全集中表現在三個領域,一是網絡安全,二是終端安全,三是業務安全。這三個領域,電信運營商都承擔著安全職責。
移動互聯網的核心網與業務網通過網絡設備直接聯系,所以網絡、終端、業務安全彼此互聯,牽一發而動全身。電信運營商不僅需要加強網絡和業務層面的監管,還需要與終端廠商合作,嚴防智能終端的病毒植入。
中國移動網絡部處長徐海東在2009中國計算機網絡安全應急年會上闡述了應對移動互聯網安全威脅的四大舉措:一是用戶對網絡透明;二是網絡對用戶隱藏網絡拓撲,使得用戶無法對網絡節點發起攻擊;三是終端安全保護;四是業務的安全保護,需要對服務提供方進行嚴格認證。這表明電信運營商在應對移動互聯網安全上,已經有了比較清晰的思路,并且展開行動。但是在具體操作上,難點很多。
例如第一點——用戶對網絡透明,具體就表現在網絡實名制的實施上。網絡實名制爭議已久,長期得不到實施,根本原因不在于相關部門推行不力,而在于互聯網用戶的抵觸情緒很大。而且即使網絡實名制順利實施,相關部門能否有足夠的技術條件、人力資源等對超過3億的移動互聯網用戶進行管理,也是未知之數。最可怕之處還在于電信運營商的不作為。移動互聯網對電信運營商來說,還不是一個實現盈利的主要方面。雖然電信運營商有雄心爭奪移動互聯網,但是其本身的優勢并不明顯,甚至常常陷入被動。這可能削弱電信運營商投入資金改善移動互聯網安全的動力,而將責任推給終端廠商以及第三方開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