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告360抄襲二審開庭
昨天下午,百度告360文檔抄襲案二審在北京市二中院開庭。此前,一審法院認定百度公司文檔不享有著作權,360不構成侵權,后百度公司提起上訴。百度公司一審時訴稱,百度站長平臺于2011年9月16日上線,其中百度站長平臺幫助文檔、百度sitemap(網站地圖)工具幫助文檔是原告創作的,旨
在幫助廣大第三方網站經營者創建和提交sitemap數據的參考信息,具有***性,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百度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權。
回訪:一審百度敗訴
360公司未經許可及授權,抄襲百度創作的文字作品,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構成侵權。由于雙方存在同業競爭,360公司的侵權行為給百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故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360公司辯稱,百度公司聲稱享有著作權的內容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百度公司也不能證明其是作者。360公司網站的內容與百度公司的內容并不相同,雙方相同或近似的內容,都是遵循行業通行的標準,奇虎公司也是自己創作的。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文檔不符合***性的要求,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360公司的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一審敗訴后,百度公司提起上訴。
二審:庭上繼續辯論
庭審中,雙方對于百度公司涉案文檔是否具有***性、百度和360文檔相比是否相同或近似等焦點問題進行辯論。
據悉,谷歌公司于2005年之前就推出了sitemap應用及協議,其后雅虎、微軟等網絡公司相繼支持sitemap協議,并建立 sitemap官方網站,該網站上載有sitemap介紹、sitemap0.9協議文本、服務條款等內容。百度公司與360公司各自運營的搜索引擎均支持sitemap協議。
百度公司認為,不同搜索引擎sitemap是不同的,百度對此進行了更新。sitemap規范特別多,百度進行了個性化的改良。通過百度與谷歌的文檔對比可以看出,百度的涉案文檔沒有被公開,具有***性。
360公司指出,谷歌提出了sitemap創意,百度和360公司等已沒有創造的空間。無論百度涉案文檔所使用的代碼、代碼定義,都不影響谷歌等著作權,百度對sitemap技術沒有創造性的貢獻,文檔的表達形式沒有***性。
對此,百度公司表示,360公司稱技術是通用的,百度沒有進行創新,但此案涉及的是著作權糾紛,公司要求保護的就是其獨特的表達方式。公司文檔與谷歌等均不同,但360公司與百度公司是一樣的。代理人認為,360公司可以使用其他表達方式且不影響它的功能,代碼是程序員的文字也應該進行保護。法院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