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下,更要守好個人信息安全防線
當前方的戰士正在阻擊疫情,后方的公眾個人信息安全防線卻在動搖。公眾知情權和個人隱私權的權衡,成為當下疫情發展的關鍵問題。
1月30日,交通運輸部發布緊急通知,要求依法嚴格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安全,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向衛生健康等部門提供乘客信息外,不得向其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泄漏有關信息、不得擅自在互聯網散播。
防的是疫情,不是武漢人民
前幾天,#武漢返鄉人員信息遭泄露# 在一眾疫情消息中殺出一條生路,成為眾人熱議對象。
隨著疫情的發展,多省市啟動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而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很多地區對于存在武漢旅游、居住和接觸史的人員進行了排查和信息統計。這本無可厚非,但問題是,有些地區在信息收集后,卻沒有做好保密工作,導致人員名單在社交平臺被大肆傳播。這些曝于網絡之上的信息精確到了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手機號、甚至車票航班信息等,筆者相信,任何從事網絡安全行業或者略有一些網絡安全意識的人,都能知道信息泄露的危害所在。
值得關注的是,在這次信息泄露的受害者中,有些已經度過了潛伏期,有些籍貫武漢但長期在外工作,因為信息的泄露,他們遭受誤解、區別對待、陌生人的惡言,甚至可能將面臨一些網絡犯罪分子的“覬覦”。
圖1:武漢返鄉人員信息遭泄露
筆者思忖,我們防范的是什么?是新型冠狀病毒,而不是武漢人民?,F實卻是,武漢返鄉人員的信息收集是出于疫情防控的需求,在執行中卻給網絡安全打開了一個口子。不管是這次的信息泄露事件,還是幾起利用疫情的網絡釣魚攻擊,都在警醒我們——疫情即網情。
理性抗疫,個人信息安全是重要防線
首先,公民的個人信息是什么?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了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住址、行蹤軌跡。
根據《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
《傳染病防治法》第68條第5項同樣規定:
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 |
顯然,此前武漢返鄉人員信息泄露已經屬于違法行為,不僅損害了個人利益,而且容易導致地區性歧視性待遇,乃至影響到公共安全及穩定。但從公眾角度來說,由于抗疫過程中,信息的同步對于疫情控防和公眾安全來說都非常重要,公眾也享有關于疫情現狀的知情權,所以平衡好公眾和個人對信息的需求,才能更好地理性抗疫。
信息能不能對外?如何對外?
基于公共安全考慮,疫情防控需要,披露確診患者信息能夠幫助公眾及時了解到疫情現狀,加強防護,但披露一定不是肆意傳播、未經證實的傳播。
目前官方渠道披露的個人信息基本是以下幾種情況:
- 獲得個人的同意授權后可披露
- 對信息進行匿名和脫敏處理,并且達到“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程度,即可披露
- 政府、醫院、科研機構等信息控制者在特定情況下(如涉及公共利益/法律法規要求時,或出于科學研究、公共衛生或醫療保健操作目的受限制數據集)可披露
比如,參考圖2淮北的疫情通報,以及圖3的“新型冠狀感染性肺炎確診患者同行”查詢系統中的披露表格,一方面詳細列舉了患者的行動軌跡、報告來源、患者狀況等信息,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權,提升出行者的安全感,另一方面,沒有披露患者的姓名等可識別特定個人的數據,充分保護了每位確認患者的個人信息。
圖2
圖3
縱觀這場信息“雪崩”,一方面是信息收集方的失責,沒有做到個人信息安全管理,導致信息泄露,另一方面,很多參與傳播的人也無意中成了推手,在傳播是為了幫助監督、是為了控制疫情的認知下損害了他人隱私權,甚至導致疫情恐慌甚囂塵上。
在剛剛過去的2019年,個人信息保護一再成為重點工作和熱門話題,今年,《個人信息保護法》和《數據安全法》更是計劃修改,千里之堤不應毀于蟻泬,哪怕在疫情當下,個人信息保護的防線也不容擊潰!
危難之下,越是要保持理性,保持對法律的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