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是開源協議和ARM授權模式?
License是軟件的授權許可,里面詳盡表述了你獲得代碼后擁有的權利,可以對別人的作品進行何種操作,何種操作又是被禁止的。軟件協議可分為開源和商業兩類,對于商業協議,或者叫法律聲明、許可協議,每個軟件會有自己的一套行文,由軟件作者或專門律師撰寫,對于大多數人來說不必自己花時間和精力去寫繁長的許可協議,選擇一份廣為流傳的開源協議就是個不錯的決策。
世界上開源軟件協議OPEN SOURCE LICENSE的種類非常之多,并且同一款協議有很多變種,協議太寬松會導致作者喪失對作品的很多權利,太嚴格又不便于使用者使用及作品的傳播,所以開源作者要考慮自己對作品想保留哪些權利,放開哪些限制。
開源協議有哪些:
1.GPL
GPL,是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的縮寫。我們很熟悉的Linux就是采用了GPL,GPL的出發點是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但不允許修改后和衍生的代碼做為閉源的商業軟件發布和銷售。這也就是為什么我們能用免費的各種linux,包括商業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種各樣的由個人,組織,以及商業軟件公司開發的免費軟件了。
GPL1即最初的版本,發布于1989年一月,其目的是防止那些阻礙自由軟件的行為,而這些阻礙軟件開源的行為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軟件發布者只發布可執行的二進制代碼而不發布具體源代碼,一種是軟件發布者在軟件許可加入限制性條款)。因此按照GPLv1,如果發布了可執行的二進制代碼,就必須同時發布可讀的源代碼,并且在發布任何基于GPL許可的軟件時,不能添加任何限制性的條款。
GPL2在1991年6月發布,與此同時第二個許可證程序庫GNU通用公共許可證(LGPL,the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也被發布出來并且一開始就將其版本定為第2版本以表示其和GPLv2的互補性。這個版本一直延續到1999年,并分支出一個派生的LGPL版本號為2.1,并將其重命名為輕量級通用公共許可證(又稱寬通用公共許可證)(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PL3正由斯托曼起草,由伊本·莫格林和軟件自由法律中心(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 提供法律咨詢。斯托曼在2006年2月25日自由及開源軟件開發者歐洲會議的演講上說在所有的改動中,最重要的四個是:解決軟件專利問題;與其他許可證的兼容性;源代碼分區和組成的定義;解決數位版權管理(DRM)問題。
GPL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只要在一個軟件中使用(“使用”指類庫引用,修改后的代碼或者衍生代碼)GPL 協議的產品,則該軟件產品必須也采用GPL協議,即必須也是開源和免費,這就是所謂的”傳染性”。GPL協議的產品作為一個單獨的產品使用沒有任何問題,還可以享受免費的優勢,由于GPL嚴格要求使用了GPL類庫的軟件產品必須使用GPL協議,對于使用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商業軟件或者對代碼有保密要求的部門就不適合集成/采用作為類庫和二次開發的基礎。
2.BSD
BSD開源協議是一個給于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協議,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源代碼,也可以將修改后的代碼作為開源或者專有軟件再發布。但”為所欲為”的前提當你發布使用了BSD協議的代碼,或則以BSD協議代碼為基礎做二次開發自己的產品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源代碼,則在源代碼中必須帶有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如果再發布的只是二進制類庫/軟件,則需要在類庫/軟件的文檔和版權聲明中包含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不可以用開源代碼的作者/機構名字和原來產品的名字做市場推廣。
BSD 代碼鼓勵代碼共享,但需要尊重代碼作者的著作權。
3.MIT
MIT許可證之名源自麻省理工學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MIT),又稱“X條款”(X License)或“X11條款”(X11 License),是一份簡短而寬松的協議,只提供了版權保護和聲明,它授予他人復制,修改,合并,發布,分發,授權和/或銷售本軟件的副本的權力,被授權人可根據程序的需要修改授權條款為適當的內容。作者只想保留版權,而無任何其他了限制,也就是說必須在發行版里包含原許可協議的聲明,無論以二進制發布的還是以源代碼發布。
4.MPL
MPL是The Mozilla Public License的簡寫,同著名的GPL許可證和BSD許可證相比,MPL在許多權利與義務的約定方面與它們相同(因為都是符合OSIA認定的開源軟件許可證),但是相比而言MPL還有以下幾個顯著的不同之處:
MPL雖然要求對于經MPL許可證發布的源代碼的修改也要以MPL許可證的方式再許可出來,以保證其他人可以在MPL的條款下共享源代碼。但是,在MPL許可證中對“發布”的定義是“以源代碼方式發布的文件”,這就意味著MPL允許一個企業在自己已有的源代碼庫上加一個接口,除了接口程序的源代碼以MPL許可證的形式對外許可外,源代碼庫中的源代碼就可以不用MPL許可證的方式強制對外許可。這些就為借鑒別人的源代碼用做自己商業軟件開發的行為留了一個豁口。
MPL許可證第三條第7款中允許被許可人將經過MPL許可證獲得的源代碼同自己其他類型的代碼混合得到自己的軟件程序。
對軟件專利的態度,MPL許可證不像GPL許可證那樣明確表示反對軟件專利,但是卻明確要求源代碼的提供者不能提供已經受專利保護的源代碼(除非他本人是專利權人,并書面向公眾免費許可這些源代碼),也不能在將這些源代碼以開放源代碼許可證形式許可后再去申請與這些源代碼有關的專利。
對源代碼的定義。在MPL(1.1版本)許可證中,對源代碼的定義是:“源代碼指的是對作品進行修改最優先擇取的形式,它包括:所有模塊的所有源程序,加上有關的接口的定義,加上控制可執行作品的安裝和編譯的‘原本’(原文為‘Script’),或者不是與初始源代碼顯著不同的源代碼就是被源代碼貢獻者選擇的從公共領域可以得到的程序代碼。”
MPL許可證第3條有專門的一款是關于對源代碼修改進行描述的規定,就是要求所有再發布者都得有一個專門的文件就對源代碼程序修改的時間和修改的方式有描述。
5.Apache License 2.0
Apache License是著名的非盈利開源組織Apache采用的協議,該協議和BSD類似,同樣鼓勵代碼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權,同樣允許代碼修改,再發布(作為開源或商業軟件)。需要滿足的條件也和BSD類似:
需要給代碼的用戶一份Apache License。
如果你修改了代碼,需要再被修改的文件中說明。
在延伸的代碼中(修改和有源代碼衍生的代碼中)需要帶有原來代碼中的協議,商標,專利聲明和其他原來作者規定需要包含的說明。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一個Notice文件,則在Notice文件中需要帶有Apache Licens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許可,但不可以表現為對Apache License構成更改。
Apache License也是對商業應用友好的許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時候修改代碼來滿足需要并作為開源或商業產品發布/銷售。
6.LGPL
LGPL(亦稱GPL V2)是GPL的一個為主要為類庫使用設計的開源協議,和GPL要求任何使用/修改/衍生之GPL類庫的的軟件必須采用GPL協議不同。LGPL 允許商業軟件通過類庫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類庫而不需要開源商業軟件的代碼。這使得采用L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可以被商業軟件作為類庫引用并發布和銷售。
但是如果修改LGPL協議的代碼或者衍生,則所有修改的代碼,涉及修改部分的額外代碼和衍生的代碼都必須采用LGPL協議。因此L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很適合作為第三方類庫被商業軟件引用,但不適合希望以LGPL協議代碼為基礎,通過修改和衍生的方式做二次開發的商業軟件采用。
GPL/LGPL都保障原作者的知識產權,避免有人利用開源代碼復制并開發類似的產品。
如何選擇開源協議:
為了簡單清楚的理解,這里我們直接看3張圖:
1.協議有哪些限制:

2.協議授權詳情:

3.開發如何選擇協議:

關于Arm的授權模式:
Arm共有三種不同的授權模式。
(1)架構/指令集層級授權:
指可以對Arm架構進行大幅度改造,甚至可以對Arm指令集進行擴展或縮減,蘋果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在使用Armv7-A架構基礎上,擴展出了自己的蘋果swift架構。
(2)內核層級授權(IP授權):
指可以以一個內核為基礎然后在加上自己的外設,比如USART、GPIO、SPI 、ADC 等等,最后形成了自己的MCU。
(3)使用層級授權:
要想使用一款處理器,得到使用層級的授權是最基本的,這就意味著你只能拿別人提供的定義好的IP來嵌入在你的設計中,不能更改人家的IP,也不能借助人家的IP創造自己的基于該IP的封裝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