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發展呼喚數據權利保護類法律
當前,以信息技術和數據資源作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蓬勃發展,并成為推動各國經濟高質量增長的重要動能。加強數字治理,為建設數字經濟強國提供制度保障是國家立法的當務之急。我國立法機關正在綜合考量國家安全、信息保護、數據產權等需求,分類分步完善關于數據的法律制度體系。著眼于維護國家安全、防范社會風險、保障個人信息權利,我國已頒行電子商務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正在審議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草案。但是,關于數據資源的產權保護、企業經營者的利益保障、鼓勵數據開放應用的法律尚不完備,需要把握好數據安全與數字經濟發展之間的動態平衡。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則,在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即將出臺的前提下,我們建議將數據權利、特別是數據產權保護類法律盡快列入立法計劃并及時出臺,建立既維護國家安全、也保護個人信息權利,又保護數據使用者權利的數據保護制度。
數據已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和企業的核心資產,數據的共享、整合成為大勢所趨。權屬或產權問題是數據資源化背景下社會各界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我們在調研中發現,因數據的權屬不明確,有三個問題困擾有關企業,一是創新難,數據企業之間爬取數據、濫用數據的現象普遍存在,甚至形成灰色產業,小型企業擔心數據安全,不愿將數據接入云平臺共享,一些企業研發創新動力明顯不足。二是交易難,因數據價值缺乏統一評估標準,需要逐一談判,數據交易成本高。而且,對企業交易數據是否需要原始數據全部所有人同意、對衍生數據企業是否可以自主交易等問題尚無定論,交易企業可能面臨訴訟風險。有人預測,個人信息保護法出臺后,數據企業被訴的風險增大。三是維權難,數據平臺遭到侵權的問題時有發生。司法實踐中,對數據侵權糾紛案件,因現有法律沒有保護數據的具體條款,原告主張權利的舉證難度大,法院只能將非獨創性數據視為企業財產利益、競爭優勢,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一般條款,只能保護企業的部分權益,難以全面、及時、有效保護數據企業的正當利益。所以,關于數據權屬等產權問題,亟須相關法律明確規范。
數字經濟迫切需要法律保駕護航。健全數據產權制度,有利于發揮數據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基礎資源作用和創新引擎作用,促進數字經濟發展,保障數字經濟的持久繁榮。大數據的價值在于流動。鼓勵數據流動、數據利用需要秩序,更需要法律保障。《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明確提出:“建立數據資源產權、交易流通、跨境傳輸和安全保護等基礎制度和標準規范,推動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在信息化時代,需要建立一個安全、有序的數據流通環境。建立一套關于數據產權的法律規則,規范數據的權屬、使用、交易、共享機制,有利于激發市場主體的創新活力,促進數據開放、流動、共享。
數據屬性迫切需要創新法律規范。人工智能、大數據對經濟社會的影響是顛覆性的,數據生成是全新的生產方式,治理數據問題必須更新觀念、創新制度。數據形態與現有法律客體的形態和性質均有不同,其權利主體是多元的,權利內容是多樣的,涉及個人信息、企業利益、政府資源、國家安全、數據主權等多重維度,不宜簡單地套用傳統的物權規范,將數據所有權絕對化,不能將數據所有權賦予一個主體完全擁有,由其自由處分。雖然數據權利問題比較復雜,一些重大問題也需要充分論證,但數據作為一種新型財產權利,已是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識。法律需要根據數據的屬性特點建立數據產權制度,破解“個人數據與企業產權”的矛盾,平衡“數據安全與數據利用”的沖突。數據產權界定是數據要素有效配置的基礎。對各種類型數據合理確權,解決數據屬誰所有、數據如何使用、數據收益歸誰等問題,厘清數據主體的權利邊界和責任義務,有效解決大數據產業發展面臨的數據確權、數據定價、數據安全、數據增值與數據協作的問題,健全全過程、各環節的數據權利保護制度。
司法實踐迫切需要明確法律依據。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因法律尚未明確數據的具體權利,導致企業一些數據權利難以得到有效保護。目前,法院依據知識產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可以對企業部分數據提供財產權利保護,但是,知識產權難以保護缺乏獨創性的數據;數據庫側重于保護開發或構建數據庫的投資,更多的是保護“庫”,而非數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重視對主體行為的規制和市場秩序的維護,并不確定數據的相關權利。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表明法律保護數據權利的鮮明態度,問題是目前缺少保護數據產權的專門法律規范。后續立法應細化數據權利保護規則,落實這個原則性規定,為司法裁判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