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技術成為人民法院在線辦理案件證據出示的強大助手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在線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關于在線訴訟中區塊鏈證據概念的引入,引發了很多人的討論。證據作為案件判決最重要的依據,其正確性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而區塊鏈技術具備的真實性和不可篡改性為庭上證據提供了技術支持,確保鏈上數據不被篡改,且可以作為證據為案件辦理提供依據。那么區塊鏈證據具體是如何規定的,鏈博科技將在這里進行解讀。
其中第十四條條文提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系通過區塊鏈技術存證,并經技術核驗后一致的,推定該證據材料上鏈后未經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就是說,經過區塊鏈技術存證和技術核驗的證據,確認其真實性后便可作為證據使用,除非有足以推翻該證據的相反證據存在。
第十五條條文則對其審核規則做出了解釋,首先存證平臺的資質需要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核;其次是存證平臺的中立性需要得到保證,存證平臺不可利用技術手段不當干預取證、存證過程;再者,存證平臺的信息系統需要符合清潔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最后則是對存證技術和過程的要求,必須符合《電子數據存證技術規范》對系統環境、技術安全、加密方式等內容的要求。
第十六條條文是對上鏈前數據真實性的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對有證據說明上鏈數據存在不真實性的證據予以審查。上鏈之前的數據當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真實性,或者說明數據來源、生成機制、存儲過程等情況。倘若當事人不能證明數據真實性,不能做出合理說明,該證據也無法與其他證據印證,法院對其真實性不予確認。
最后,第十七條條文是對區塊鏈證據的補強認定。由于公眾對區塊鏈技術的認知有限,在當事人對存證技術提出疑慮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托鑒定區塊鏈存證證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以上便是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頒布與區塊鏈存證相關的所有條文,區塊鏈存證被寫入條文無疑是對區塊鏈技術的認可。區塊鏈技術的產業賦能也是鏈博科技一直以來的工作重點,努力為政企部門提供技術支持,推動區塊鏈技術的應用落地。
此刻,公眾對區塊鏈的認知有限,甚至存在一些誤解,但是相信在國家大力發展區塊鏈技術的巨大決心下,區塊鏈技術定會落地更多應用為人民的生活帶來更多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