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媒體 共犯風險知多少?
從2017年下半年起,數以千計的區塊鏈媒體扎堆出現,媒體質量更是參差不齊,這也就導致存在區塊鏈媒體在提供迅速、廣泛的消息時存在審查不嚴格,存在摻雜歪曲事實甚至虛假內容的情況。"廣告主們其實并不看重媒體的權威性,也不注重點擊量,他們有著強烈的針對性,只是希望獲得媒體的背書,"為此,有人怒斥區塊鏈媒體是“犯罪幫兇”。所以,颯姐團隊今日文章旨在分析區塊鏈媒體協助項目方宣傳數字幣項目是否存在刑事風險。通過前期的檢索分析,颯姐團隊發現區塊鏈數字幣項目涉及最多的犯罪類型便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所以本文便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為著手點進行分析。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體范圍是什么?
目前學界的通說與官方的觀點認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處罰的對象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不包括一般的參與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已有學者基于《刑法》與《禁止傳銷條例》的協調、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提升打擊傳銷活動的執法效果等角度提出,我國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確追究積極參加傳銷活動者的法律責任。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處罰共犯嗎?
從理論的角度分析,對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言,存在著認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共犯是否能適用總則中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的問題,現已有文章關注于主從犯問題,但該問題并非本文的重點,感興趣的讀者可從知網查閱相關文章,本文的關注點為幫助犯、教唆犯的問題。對于此問題,有學者認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屬于共同犯罪,應該適用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而目前的通說認為對于必要共同犯罪不能適用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應當直接適用具體法條的規定,其主要依據在于法條對本罪的對象做出了明確規定,只處罰組織者、領導者,不處罰其他參與人員,當法條有具體規定時,應當直接依據其規定處理,故認定共犯時,不能適用總則的相關規定。
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是相輔相成的關系,理論服務于實踐,實踐也進一步推動理論的發展。為了弄清該問題,筆者在威科先行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案例進行了檢索,發現其中對于幫助犯進行處罰的案例不多,但亦有存在,例如將進行網站維護的人員認定為幫助犯進行處罰,所以存在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提供幫助的行為,被認定為幫助犯的風險。對此,肯定會有讀者提出異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于積極參加者亦不處罰,舉重以明輕,對于幫助犯更不應當進行處罰。對于積極參加者是否進行處罰,實務界已經表現出不同的聲音,有實務人員建議,對于積極參加者依據不同的類型也要按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進行處罰。傳銷活動的參加者情況復雜,有的明知是傳銷組織,加入其中以求高額回報;有的被脅迫或被欺騙加入其中;也有的是為了挽回個人損失,超越法律界限,將罪惡的雙手伸向了身邊的人,所以出于提升打擊傳銷活動的執法效果,基于罪責刑相適應的考量,認為應當對部分的積極參加者進行處罰。
區塊鏈媒體可能被作為幫助犯被處罰嗎?
構成幫助犯需要客觀上具有幫助行為,主觀上具有幫助故意。對于區塊鏈媒體而言,存在被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幫助犯的風險。從客觀方面而言,區塊鏈媒體為某些數字幣進行宣傳的行為,擴大了知悉公眾的范圍,而且人們出于對于宣傳媒體的信賴,也會信任區塊鏈媒體所報道的內容,對相應的傳銷活動的推廣起到了客觀的幫助作用;而從主觀方面而言,區塊鏈媒體在對相應的項目進行宣傳的情況下,已經對項目的情況有了大致的了解,即使了解不深,但是根據現有的生活經驗,數字幣等項目已經成為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聚集地,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具有對項目方傳銷活動進行放任的間接故意,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具有直接故意。(關于幫助犯是否存在間接故意的問題,存在理論爭議,在此不再贅述)。所以,從主客觀的角度出發,區塊鏈媒體存在被認定為幫助犯進行處罰的風險。故颯姐團隊建議,區塊鏈媒體對區塊鏈項目進行宣傳的情況下,不要盲目搶占地盤,勢必要注意自身的刑法風險,做好自身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