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的興起及其司法運用
區塊鏈智能合約的融入,可以改變司法機關的協作行為與信息互動方式,以自動化和智能化的整體協同方式完成數據共享,這不僅可以減少人為因素所帶來的不確定性、隨意性和復雜性,而且能夠提高司法協作的效率和快速應變能力。
區塊鏈的本質是分布式網絡、加密技術、智能合約等多種技術集成的新型數據庫軟件,通過數據透明、不易篡改、可追溯,有望解決網絡空間的信任和安全問題。從技術特點來看,區塊鏈不僅是一項技術革新,其廣泛適用還意味著治理的變革,有望發展成為實現價值互聯的全新信息化基礎設施,重構社會信任格局,這將引發行業變革并催生新業態。這種預測在司法領域正在不斷得以驗證。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5月18日通過、8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首次規定了區塊鏈存證的效力范圍,明確了區塊鏈存儲的數據上鏈后推定未經篡改的效力。同時,確立了區塊鏈存儲數據上鏈后以及上鏈前的真實性審核規則。可以說,區塊鏈證據及其規則初步成型。案件的適用范圍不限于民事、行政訴訟案件,也包括刑事速裁程序案件,減刑、假釋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線下審理的刑事案件。這不僅意味著區塊鏈技術與訴訟規則的融合,更是開啟了區塊鏈司法模式的發展道路。
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運用的探索
事實上,區塊鏈技術正不斷融入、賦能司法領域。自2017年以來,我國司法實務部門就已經在多個領域予以探索,也形成了具有司法實用性的系統平臺,比如“區塊鏈存證”鏈、“區塊鏈鑒定”鏈、“區塊鏈公證”鏈、“區塊鏈仲裁”鏈、增強訴前調解協議的約束力和執行力的“司法鏈智能合約”、地方司法廳局圍繞法治領域以及司法行政的工作布局探索“區塊鏈法律服務”鏈。除了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推動之外,企業與研究機構也在探索應用場景,比如中國商業聯合會于2021年發布了《區塊鏈電子合同流程規范》。值得關注的是,區塊鏈技術也悄然進入刑事司法領域,比如杭州檢察機關推出的“非羈碼”App,為解決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管不力現象,將區塊鏈技術應用于非羈押人員的數字監控,對數據進行實時加密、上鏈認證,實現數據訪問和操作日志可追溯、防篡改,“區塊鏈監督”鏈已經具備雛形。
在學理上,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的司法模式,可以稱為區塊鏈司法,簡稱“鏈上司法”。這是一種全新的司法模式。與之相對應的是線下司法、線上司法。根據案件類型可以分為區塊鏈民事、行政與刑事司法三類模式,而根據具體場景與功能的不同又可以分為:區塊鏈司法存證模式、區塊鏈司法協作模式與區塊鏈司法監督模式等。區塊鏈司法既涉及訴訟程序與證據制度,更涉及區塊鏈的技術標準,是典型的“法律+技術”的融合物。目前來看,無論從司法解釋層面還是實踐探索層面,區塊鏈司法模式已經開始萌芽。本文關注的問題是,區塊鏈技術融入刑事司法領域有無必要性與可行性?即區塊鏈刑事司法的前景如何。
區塊鏈技術融入刑事司法領域的必要性
筆者認為,區塊鏈技術融入刑事司法領域,可以有效地回應刑事司法系統在數字時代所面臨的挑戰。比如,區塊鏈技術的可溯源性、防篡改性,可以有效解決數字時代的司法信任危機問題。數字技術如同雙刃劍,為司法帶來了高效、便捷的同時,也隱含著技術性欺詐所帶來的弊端。數字時代的司法信任體系需要兩個方面的強化:增強司法信息的防篡改性,增強司法程序的透明性與可監督性。由于區塊鏈擁有時序數據、可編程、加密與授權的技術特點,因此具有了開放式的特點,這能夠從底層解決信任機制問題。還比如,區塊鏈技術可以優化司法機關之間的訴訟流程,節省司法成本,提升司法效率。由于網絡犯罪的沖擊,一些傳統的辦案流程已經成為當下司法機關辦案的阻礙,尤其是在跨地域、跨部門的辦案協作領域。
辦案協作本以信任為基礎,但目前的司法信任主要依靠繁瑣的文書傳送與審批機制來維系,這會增加很多辦案成本,尤其是實踐中出現趨利性執法和單方面跨區域執法等不正常現象時,異地協作必然增加對案件材料的審查程序。而區塊鏈智能合約的融入,可以改變司法機關的協作行為與信息互動方式,以自動化和智能化的整體協同方式完成數據共享,這不僅可以減少人為因素所帶來的不確定性、隨意性和復雜性,而且能夠提高司法協作的效率和快速應變能力。再比如,區塊鏈與人工智能創新互補,大幅提升數據安全應用價值,實現數據可控共享,不僅打破數據壁壘與孤島,擴展數據開放性應用,提升大數據司法的效能,同時有效保障數據隱私安全。
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的數據孤島、數據壁壘現象已經嚴重阻礙刑事司法大數據的生成,這會降低或阻礙數據司法效能的發揮。其間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不同的司法部門、司法部門與第三方機構之間皆擔心部門信息被泄露。而區塊鏈的“可用不可見技術”可以有效化解此顧慮。該技術主要包括基于密碼學技術的密態計算和基于可信執行環境技術的可信計算等,核心思想是設計特殊的加密算法與協議,從而支持在加密數據之上直接進行計算,得到所需的計算結果,同時不接觸數據明文內容。該技術在多方彼此互不信任而又需要進行某些合作時十分有用。比如應用于偵查實踐中,可以有效化解偵查機關與其他第三方機構之間在數據協同方面的顧慮。
區塊鏈技術融入刑事司法領域的可行性
那么,區塊鏈技術融入刑事司法領域在理論上是否具有可行性?這取決于區塊鏈的基本原理、核心技術及功能與刑事司法體系固有特征的耦合程度。刑事司法體系具有相對封閉性,比如偵查的保密原則;訴訟流程的法定化,如公檢法機關遵循分工負責、互相配合與互相制約原則;充分的透明性,比如審判公開原則;同時又要求“中心化”,貫徹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程序設計。根據區塊鏈的基本原理與核心技術,公有鏈具有去中心化的特點,“無政府狀態”地實現自治,這與刑事司法運行規律相去甚遠。而聯盟鏈與私有鏈這類許可鏈,其核心是可控和無幣,強調治理能力、管理和監管手段,是未來區塊鏈的應用趨勢。這與刑事司法場景契合度更高,尤其是聯盟鏈,它可以限制共識節點的數量以提升系統整體性能,同時開放記錄節點與數據訪問,能實現最大范圍的跨機構、跨應用的數據和業務的協作。這也是它作為當前階段我國支持區塊鏈發展的重點方向的重要原因。
不僅在理論上具有可能性,而且有很多現實基礎與有利條件。比如,我國互聯網司法的實踐探索與機制建設,已經為區塊鏈技術融入刑事司法領域奠定了系統架構基礎。在公安系統,全國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目前通過“全國公安機關跨區域辦案協作平臺”,實行網上“跨區域辦案協作機制”。在檢察院系統,2020年通過的《人民檢察院辦理網絡犯罪案件規定》,要求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加強跨區域協作辦案,強化信息互通、證據移交、技術協作,增強懲治網絡犯罪的合力。這種區域協作還體現在檢察公益訴訟方面。
2021年3月23日,永康市檢察院與武義縣檢察院、磐安縣檢察院共同簽訂了“檢察公益訴訟快速檢測實驗室”合作協議,三方聯合開展跨區域技術協作、執法取證。在法院系統,目前不僅已經擁有相對完備的互聯網司法在線訴訟機制,包括全流程在線審理機制、在線訴訟程序規則與電子證據在線存證方式,而且互聯網司法協同治理機制也已經具備雛形,實踐中已經形成刑事案件在線協作辦理機制。從技術上講,區塊鏈技術融入在線辦案系統便可升級為區塊鏈司法系統。
當然,區塊鏈刑事司法模式的獨特功能在我國能否實現,目前尚面臨諸多制約因素,包括司法之外的因素、區塊鏈自身的技術缺陷與司法體系銜接上的抵牾。司法之外的制約因素主要表現為社會公眾乃至一些司法人員對區塊鏈思維存在認知誤區與盲區。區塊鏈屬于小眾知識,很多人的認知尚處于“幣圈”與“鏈圈”混同的層面。另外,區塊鏈是實質意義的“刀刃向內”監督技術,司法實務部門是否有足夠的勇氣接受該技術也有待觀察。鑒于區塊鏈是承載高價值數字資產的底層基礎設施,其在技術層面面臨的安全挑戰將比傳統互聯網系統更加嚴峻。另外,它與傳統司法理念、刑事訴訟程序與證據規則并非無縫相融,其中的抵觸在所難免。若不化解這些制約因素,區塊鏈司法可能走向制度預期的反面。
從數字時代的視角來觀察,包括區塊鏈在內的新技術作為驅動力,司法系統將在宏觀上沿著“上線、上云、上鏈”三段論的路徑前行,由此形成線上司法、云司法與區塊鏈司法,這似乎是不可阻擋的發展趨勢。學界與司法實務部門對未來的司法新業態要有超前識變,充分作好區塊鏈思維、技術標準與司法機制方面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