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門口安裝攝像頭,需要鄰居同意嗎?
監控在我們身邊隨處可見
很多人為了保護自身財產和人身安全
會在家門口安裝監控
那這種安裝監控的行為
是否會侵害其他人的權利呢?
案 例:
王某和奚某是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某小區的隔壁鄰居,兩家共用一公共走廊,入戶門分別安裝在兩堵呈直角的墻壁上,距離僅有0.1米。
奚某稱,為保障其自身及家人人身財產安全,便在其入戶門上安裝了具備攝像錄音存儲功能、可360度調整旋轉的監控攝像頭。
王某認為,該攝像頭可以清晰地拍攝并監控其家人每日進出狀況,奚某這種未經允許私自獲取并保存王某及家庭成員照片視頻的行為,侵犯了其個人信息,使王某及家人的個人信息存在隨時被泄露的風險。
法官在現場勘查過程中,發現奚某安裝的攝像頭與某款手機APP連接,通過手機APP即時操作顯示,該攝像頭可清晰拍攝到王某家人員進出狀況,人臉成像非常清晰。且該監控攝像頭調整到一定位置,當王某家入戶門呈打開狀態時,可拍攝到王某家內部專有部分。同時,法官對涉案小區物業監控進行現場勘查,發現王某與奚某所在的樓棟在大樓出入口有19個物業安裝的監控攝像頭,攝像頭拍攝的視頻在一個月內均可回看。
法院審理:
首先,自然人的行蹤信息、面部特征、住址屬于個人信息范疇,奚某安裝監控攝像頭較為清晰地采集到了王某及其家人的個人面部特征、出行狀況、戶內人員狀況等個人信息,并進行存儲。奚某該行為既未征得王某等人的同意,也容易造成個人信息泄露,給王某及其家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擾。
其次,奚某主張其安裝攝像頭目的是為了保護自身人身和財產安全,但根據法院的現場勘查以及對涉案小區物業的調查可知,小區物業對涉案樓棟有完善的監控技防設施,且目前均在正常運行。在此情況下,奚某個人再行安裝涉案攝像頭的行為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屬于對個人信息的過度處理。
最后,王某房屋內部屬于其私密空間,王某對此享有隱私權,在未征得王某明確同意,又無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拍攝、窺視王某的住宅。奚某安裝的攝像頭可由手機APP遠程操作,在一定條件下會拍攝到王某房屋內部,構成對王某隱私權的侵犯。
最終,法院判決奚某拆除其安裝的入戶門上方的監控設備攝像頭,并刪除該攝像頭所存儲的涉及王某及其家人的全部信息。
1.住戶可以在家門口安裝監控嗎?是否會侵犯鄰居隱私?
對于公民個人是否可以在家門口安裝監控設備,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但需要注意的是,住戶私人安裝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拍攝角度不得涉及其他住戶的私密空間。若住戶安裝的監控攝像頭可以拍攝到鄰居的私密空間、私密信息和私密活動,則涉嫌構成對鄰居隱私權的侵犯,屬于法律明確禁止的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再者,公民日常進出家門的情況屬于個人行蹤,因此,私自攝錄公民出入家門等信息的行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2.如何界定公共區域?鄰里間共用的公共區域內,彼此是否獨立享有隱私權?
從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角度來說,小區內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如走廊、樓梯等,均可以屬于公共區域。從某種程度來說,公民在公共活動區域從事的行為本身具有一定的公開性,但不能就此認為“公共場所無隱私”。因為攝像頭所拍攝的公共空間,可以記錄下鄰居的出行規律、生活習慣、社會關系等信息,這些信息都屬于個人信息的范疇,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3.如何正確安裝攝像頭?
首先,監控的拍攝視角和范圍需要特別調整,不得對他人的私人空間進行拍攝,同時要避免監控設備對鄰居的個人信息、出入情況等進行自動攝錄及存儲。其次,對于監控設備已經拍攝并存儲的內容,不得對外傳播。最后,業主在安裝監控攝像頭前,應當征得可能受到該監控影響的相關業主的同意,避免造成鄰居心理上的反感和不悅,影響他人私人生活安寧。
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