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虛擬財產權到大數據殺熟,數字侵權將走向何方?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規定》,旨在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發展。
而在今天,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又發布《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對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管理規定》”)進行修訂并公開征求意見。
隨著4G時代的廣泛普及,物聯網應用的初露頭角,當下社會在信息爆炸的革命中,邁入了虛擬網絡的數字化時代。
不可否認的是,現實生活中伴隨著技術變革帶來了諸多便利,可以“足不出門便知天下事”,可以遠離城市喧囂“居家辦公”,可以擺脫傳統職業束縛做個自由的up主。
然而,數字時代造就的新興產物也在某一方面沖擊著現實社會生活的秩序,特別是在有人刻意模糊、淡化的虛擬網絡空間邊界中,扮演著“是道德的淪喪,還是人性的扭曲”的舞臺劇幕。
特別是南山必勝客的某即時通訊公司,曾經就出現這樣一幕,福州女士在其賬號被凍結30萬,客服回復“我司擁有賬號所有權,但你的錢就是你的錢。”
客服為什么這么說呢?原來用戶在注冊登錄賬號時,就簽過了一個《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在該協議中就有這么一條:
帳號的所有權歸運營商公司所有,用戶完成申請注冊手續后,僅獲得帳號的使用權,且該使用權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人。同時,初始申請注冊人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帳號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使用帳號。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不得通過受贈、繼承、承租、受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帳號。
不僅如此,南山必勝客甚至于通過某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好友關系不屬于用戶隱私”。
那么,我們不得不問一句互聯網用戶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各種信息和數據,其所有權到底是屬于用戶、還是屬于運營商?
這其實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我們很難籠統地將互聯網信息數據所有權單獨地歸屬于某個主體,應該將數據所泛化出來的屬性進行歸類,如果數據側重個人隱私和人格權屬性,毫無疑問應當隸屬個人;如果數據側重網絡基礎建設的公共性,則應該屬于國家,允許運營商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運營、管理。
對此深圳市進行了率先探索,出臺了《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征求意見稿)》,該征求意見作為一個地方性法律法規首次提出個人享有數據權。
當然,在這之前《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條對個人信息作出了規范: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
即便加上《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都是對數據使用過程中的行為加以規范,而沒有從根本上規定數據產權的所有權。
以至于運營商可以因為用戶協議主張“隱私是指用戶對其生活領域不愿公開的信息享有不被他人知悉的權利。原告主張的性別和地區屬于公開信息,不構成隱私。”
網絡數據虛擬財產權的邊界沒有法律去厘清,基于產權事實所衍生的受贈、繼承、承租、受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帳號的民事行為將得不到保障。
所有有了運營商客服“經核實存在不良、違規操作”不教而誅的經典回復,有了打車軟件“同一個地點,不同收費”大數據殺熟的店大欺客。
我們可以看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已經禁止大數據殺熟這種行為,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數據運營商出于對利潤的追逐,根據消費者不同的消費能力進行差異化的定價在經濟學上稱之為“價格歧視”。
而數據運營商通過利用其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分析掌握消費偏好,在“大數據殺熟”與“價格歧視”得到層疊,重構數據應用與經濟定價的底層邏輯。
雖然有了法律對大數據殺熟的強制禁止,但大數據殺熟真的消失了嗎?其實不然,大數據殺熟因其已經在底層邏輯構建了堅實的基礎,以一種更為隱蔽的方式層現出來。
比如你剛搜了下手機排行,打開購物平臺立馬給你推送各類手機,而這手機價格又剛剛好是你能承受的,或者掂掂腳尖能夠得上的。
因此,要想避免數字時代的新型侵權行為,必須明確數據產權主體,從根源上厘清網絡空間數據的邊界,斬斷其不斷增生的模糊的外部附庸。
法不明則不治,令不嚴則不行,規范數字產權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