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角度剖析區塊鏈與反壟斷的協同關系
法律和技術在很多方面都有重疊,但學者和監管機構往往關注兩者之間的不相容性。也有人建議他們也探索法律和技術之間的協同作用,并以一種保護它們的方式解決摩擦。這種探索應該從區塊鏈和反壟斷開始。
近幾個月來,出現了一批區塊鏈反壟斷案件。孤立地看這些案件,會讓人覺得區塊鏈技術和反壟斷法之間的互動只是一個摩擦點。
在United American Corporation訴Bitmain一案中,原告認為各種公司--包括著名的比特幣投資者Roger Ver的公司--密謀劫持比特幣現金網絡,這里違反了《謝爾曼法》(Sherman Act)第1條。最近,在In re Tether和Bitfinex加密資產訴訟案中,原告認為Tether和Bitfinex協調操縱比特幣的價格。他們要求1.4萬億美元的賠償。
所有這些案件都是針對區塊鏈生態系統的,原因有好有壞。它們只提供了區塊鏈和反壟斷之間關系的部分觀點。
正如《區塊鏈+反壟斷》一書中所說,監管機構應該從合作的角度來對待區塊鏈和反壟斷。盡管可能出現摩擦,區塊鏈和反壟斷都尋求去中心化經濟機會。事實上,區塊鏈和反壟斷不僅有相同的關注點,而且還以 “1+1=3 ”的方式相互補充,產生協同效應。
在反壟斷領域,如果大型科技公司針對特定的區塊鏈濫用其在廣告市場的主導地位,區塊鏈參與者可以執行反壟斷的規則并要求賠償。如果鏈上或鏈下的代理協調他們的行為,反對去中心化社區的利益,他們也可以執行反卡特爾規則。
單靠代碼不能提供完整的解決方案,而法律可以克服許多缺點。政策制定者和監管者可以使用區塊鏈來補充反壟斷規則,在這種規則被證明無效或無法執行的情況下。經驗性的工作表明,機構很少發現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或者在管轄區相互不友好時無法執行法律。
區塊鏈消除了具有指揮和控制權力的中間人,這在事實上消除了對這種權力的濫用。此外,區塊鏈使價值創造與價值獲取相一致。例如,通過NFT,創造者可以獲取他們所創造的經濟價值。這種一致性對反壟斷執法者有利。而機構也可以利用區塊鏈來改善他們的合并控制流程,最終實現反壟斷執法的去中心化。單靠法律不能提供完整的解決方案,而代碼可以幫助實現法律規則和標準所設定的目標。
盡管是同一方程式的兩個互補部分,區塊鏈和反壟斷之間的合作需要采取行動。如果不這樣做,兩者之間的摩擦將轉化為減少共同利益的報復策略。合作需要法律界和科技界遵循積極主動的方法。
在公共機構方面,合作需要采取三項行動。首先,監管機構應將執法活動引向人為地重新集中區塊鏈的做法。包括對鏈外實施的非法行為進行懲罰,以保護區塊鏈參與者。
其次,在實施補救措施時,法院和監管機構應維護區塊鏈的去中心化。新法規的設計也是如此。如果監管者為了適用法律的方便而強行將區塊鏈中心化,就會減少其與中心化系統的區別,以至于區塊鏈的生存機會變得過于單薄。
最后,監管者應該為區塊鏈創新創造法律舒適區。他們還應該關注監管俘獲,并建立一個工作隊來防止和記錄它。
在區塊鏈社區方面,合作需要通過在必要時實施新的技術特征,使法律執行更加容易。這些功能可以是投票機制,以決定影響不變性,泛化修改器、枚舉和變色龍哈希,或通過修剪區塊鏈繞過不變性。這種功能也可以采取模板和法律工廠的形式。
在執行能力和去中心化之間有一個困難的平衡,但并非不可能。反壟斷是大多數關于大型科技公司的討論的中心。它很快就會在區塊鏈生態系統中同樣盛行。我們需要促進法律和技術之間的合作,并最終將“法律+技術”運動擴展到反壟斷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