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爾男員工稱遭女同事性騷擾 發求助信被開除
女性被“性騷擾”有法可依,男性遭遇性騷擾咋辦?自稱遭遇女同事性騷擾的戴爾公司高級分析師金先生首先想到了向上司求助,在公司答復無法查證后,金先生采用了廣而告之的極端方法自我維權,結果反被戴爾開除。于是,金先生和戴爾公司對簿公堂,要求戴爾公司恢復雙方的雇傭關系。昨天長寧法院開庭審理了金先生與戴爾公司的這起勞動糾紛,法院沒有支持金先生的訴請。
男子為尋相關證據向同事求助
“給女性講葷段子屬于性騷擾,我覺得女性給男性發黃色短信、打曖昧電話同樣算性騷擾。我多方訴苦,卻沒有一個領導愿意出面幫幫我。”今年34歲的金先生四年前進入戴爾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到公司沒多久,金先生就發現部門里有個外籍女同事馬某對他“另眼相待”。“我們部門很多人都說她對我有意思。馬某來自東南亞,比我大四歲,直到目前還小姑獨處。我進單位后,她常有意無意地對我示愛,當著很多人的面說一些露骨的表白。甚至在四下無人之時,拿她身上敏感部位在我手上磨蹭。”有意避諱的金先生向公司反映了自己的苦衷,2007年年底戴爾公司在工作場所安裝了隔離措施。
“裝幾個隔離措施并沒有解決我真正的需要,也沒有令馬某反省自己的行為,她依舊在公眾場合對我頻頻示愛。”去年6月,金先生再次向戴爾反映馬某又有不善言行。在調查后,公司方面答復他,性騷擾一說無處查證。
“我對調查結果非常不滿,因為馬某是負責調查的領導的親信,兩人來自同一國家。”金先生決定自救,“要說服領導,必須拿出我被性騷擾的證據,在獲取證據上,我需要獲得同事們的幫助。”去年7月8日,金先生在向50多位同事郵箱發送求證郵件,并附貼相關照片。怎料證據還未拿到,兩天后,金先生接到了戴爾公司的解雇書,開除理由是他的行為違紀,構成嚴重錯誤。
有無違反公司規定成庭審焦點
戴爾認為解雇金先生合法合理,因為他違反了公司制定的《關于紀律處分和程序的規定》。“金先生總共違反了規定中的第二、第三和第七條,他占用公司的網絡資源私自群發郵件,聲稱女同事對其“性騷擾”,破壞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對同事間關系造成不良影響。金先生如此對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多重違反,構成嚴重過錯,公司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有據。”戴爾公司的代理人在庭上說。
但金先生卻認為會群發郵件,只是維權無果后的自救行為。“我的申訴沒有引起公司足夠重視,事態沒有得到有效的制止。不得已情況下自行取證,原告的行為事出有因,不屬無理取鬧,并沒有對被告秩序造成妨礙。戴爾以原告嚴重過錯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不能成立。”金先生的代理律師堅持認為原告沒有做錯。
法院經過審理后,駁回了金先生的訴請。
■法院判決
員工在單位所用方式不當
雖然金先生覺得自己很委屈,但長寧法院并沒有支持他的訴請。對此,主審法官作了如下解釋——即便金先生認為他人侵害其權利,在單位進行了慎重調查后仍然無法滿足其要求的情況下,應當選擇正當的途徑予以解決。而金先生卻擅自利用單位設備、網絡,散布非工作內容言論,處理個人爭端,采用的方式是不當的,會分散其他員工的注意力,擾亂工作秩序。戴爾公司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對于法院的判決,金先生不服,他立即表示,一定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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