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員拒絕“春節”工作被開除,獲賠19.4萬...
因為春節拒絕帶工作電腦回家被開除,上海一位軟件工程師起訴公司獲賠 19.4 萬元。
2 月 2 日,據上海浦東法院公眾號消息,該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但被駁回。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小張為某咨詢公司的軟件工程師,任職四年。2019 年春節前,公司以小張負責維護的客戶可能需要應急服務為由,通知他攜帶電腦回家過年,但遭到了小張的拒絕,然后公司將他開除了。
理由是“惡意拒絕執行公司安排的勞動任務”等。
在開除通知中,公司認為小張“惡意拒絕執行”、“惡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勞動任務”、以及“惡意違反公司制定的勞動時間規定”,同時,公司表示小張在27天的春節假期中,拒絕聯系、上演“失聯”。
而小張對此的解釋是,春節假期自己要陪伴家人,沒有義務工作,并且 27 天系正當假期,包括春節假期 11 天,加上調休 12 天以及 2 個周末。
在午休時間的認定上雙方也出現了分歧,公司認為,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了午休時間為中午 12 點半到 13 點,而小張最近半年都是從 11 點半就進入午休狀態。
對此,小張卻表示,在實際工作時間安排上,公司并未按照員工手冊執行。
此外,公司稱小張還存在惡意拖延勞動任務的行為。2019 年 7 月 24 日,公司通知小張次日上午 9 點到客戶公司,小張卻拖延至中午才到。
小張對此解釋道,收到通知時他已下班,在征得客戶同意后他先回公司拿了電腦,這才導致遲到。
被開除后,小張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19.4 萬元以及加班工資等費用,獲得支持。
對此不認可的公司又將小張告上法庭,要求判決公司無需支付該賠償金。
對于小張春節拒絕攜帶電腦一事,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司的要求并無不妥,但小張處于休假狀態,不具有向公司提供勞動的義務,故其拒絕攜帶電腦不屬于惡意拒絕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
何況,27 天的休假也是出于正當手續與流程,并非公司說的“失聯”狀態。
最終,上海浦東法院認定,原告主張被告存在的三項違紀事實未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原告以上述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于這樣的事情,一些網友看后紛紛表示,結果真是太舒適了。
假期被領導安排工作你會拒絕嗎?
來源:程序員新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