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證據再被最高院認可
“證據作為案件判決最重要的依據,其正確性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而區塊鏈技術具備的真實性和不可篡改性為庭上證據提供了技術支持,且其適用逐漸擴大到行政訴訟、刑事訴訟等領域,將為案件辦理提供重要依據。”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星遙在接受《中國貿易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朱星遙表示,舉證難是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區塊鏈技術作為一種去中心化的數據庫,能夠有效解決電子證據的取證、存證等問題。令電子數據被有效固定下來,同時完整記錄電子數據的生成時間,并起到保證真實、不被篡改等作用。
據了解,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在線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關于在線訴訟中區塊鏈證據概念的引入反映了我國相關部門對區塊鏈證據的支持態度。在區塊鏈證據的效力部分規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系通過區塊鏈技術存證,并經技術核驗后一致的,推定該證據材料上鏈后未經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也對區塊鏈的作用進行了規定,即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怎樣的證據才算相反證據呢?朱星遙介紹說,法院一般比較認可當事人與存證平臺存在利害關系,并利用技術手段不當干預取證、存證過程;存證平臺的信息系統不符合安全性、可用性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存證技術和過程不符合《電子數據存證技術規范》關于系統環境、技術安全、加密方式、數據傳輸、信息驗證等要求的證據。除此之外的證據,很難被視為相反證據。同時,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區塊鏈平臺存證相關技術問題提出意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托鑒定區塊鏈存證證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還提出了上鏈前數據的真實性審查,當事人提出數據上鏈存證時已不具備真實性,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或者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要求提供區塊鏈存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上鏈存證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說明上鏈存證數據的具體來源、生成機制、存儲過程、第三方公證見證、關聯印證數據等情況。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說明,該區塊鏈存證證據也無法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人民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另一方當事人也可以以此為由,請求法院審查數據的真實性。”朱星遙說,由此可見,區塊鏈證據的審查越來越完善,其應用深度和廣度正在不斷拓寬。區塊鏈作為新興技術,作為訴訟過程中的傳統電子證據的創新,人民法院在技術上實踐中仍需要借助外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意見和幫助。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也可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區塊鏈存證的技術問題參與法庭質證。
朱星遙舉例說,杭州華泰一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曾起訴深圳市道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在該案中,華泰一媒公司通過第三方存證平臺對道同科技公司的侵權網頁進行了取證,并通過區塊鏈儲存電子數據的方式證明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及未被篡改性。杭州互聯網法院在審理中,采用區塊鏈技術存證的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予以確認,并明確了區塊鏈電子存證的審查判斷方法。
目前,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中的運用也存在一些問題。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認為,區塊鏈作為一個新興事物,至今只發展了十余年,各項技術本身尚不成熟。存證數據的真實性有待調查,各地區電子證據平臺也無法做彼此認可,對跨地域辦案有一定困難。因此,應當逐步提高區塊鏈技術的宣傳以及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同時在司法中也要認可區塊鏈技術的運用,比如進一步在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區塊鏈技術的存證、效力等問題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