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要“賦能”不要“負能”
當“主角”,過癮?沒這么簡單。
2019年8月,一款名叫“ZAO”的換臉App刷屏朋友圈,只需提交個人正面清晰照片,你就是“黃蓉”、“郭靖”……一時間,大量用戶涌入,服務器一度宕機。
今天,朋友圈里,不會再鋪天蓋地忙換臉了。為啥?人臉識別、指紋密碼……鬧著玩兒,生物信息泄露,太危險。事實上,最近演員劉昊然報警了,皆因被AI“換臉”這個新技術坑了……
本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一部國家大法,背后是社會經濟生活、社會認知的重大變化,以及由此帶來的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大調整。
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這話,用在個人信息保護上,太對了——“ZAO”,就曾讓信息安全專家、全國人大代表邵志清憂心忡忡。2017年3月,邵志清已領銜提交議案,建議全國人大加快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構筑我國個人信息利用秩序,促進大數據依法應用。2020年3月,他再次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提出立法建議。事實上,最近5年每年3月,全國人大都會收到大量代表建議或立法案,建議國家立法遏制網絡平臺濫用公民個人信息。
近年來,生物科技飛速發展,指紋、虹膜、面容、DNA等個人生物信息廣泛應用。雖然,個人生物信息的獲取、采集、存儲和應用在商業應用、社會治理及國家安全領域,前景廣闊;但因其頗具敏感性,一旦被非法利用,將對個人安全、社會穩定乃至國家安全帶來極大隱患。因此,一個共識是,將個人生物信息權納入個人隱私權,生物信息是個人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作為隱私的一部分受到法律的保護,強化責任追究,加大對侵害公民個人隱私行為的處罰力度。
這樣的思路,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可以看見。首先,立法界定了敏感個人信息——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敏感個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因此,只有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
話說,敏感個人信息保護,最現實的社會效果,無疑有助于抗疫。流調,是科學抗疫、精準防控所必需,流調過程中,公民個人信息越是得到妥善保護,快、準、廣的抗疫效果,就越可靠。
簡單說吧,一個人接受了流調,若被確診,可以公布的是此人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必要信息,而不是個人隱私。如此,人們接受流調時,才敢說真話,否則,人人擔心隱私泄露,結果怎樣,不敢想。所以,若再見網上流傳不該被泄露的流調者個人信息,先別急著看熱鬧,該舉報就舉報,誰泄露了不該泄露的,誰造謠生事干擾抗疫,后果,要承擔。
同時,國家對App、“互聯網+政務”及商業機構等各類平臺采集個人信息行為實行立體式、全方位監測,限制過度采集,嚴懲非法濫用。立法特別明確,大型互聯網企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平臺規則。
其實,網絡平臺依法規范自身,以及被全方位監管,都是“數字治理”的必然選擇。
幾年前,網約車很鬧騰。有平臺竟然拒絕將運營數據接入政府監管系統,導致執法成本倍增,即便公安部門出于辦案需要,向平臺索要數據也會大費周章。平臺之膨脹,聞所未聞。
只不過,一個常識,卻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資本或技術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在國家意志面前,資本再雄厚,也要有理智。
這樣的認知,匯聚成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新要求,也就不難理解最近5年每年3月,為何大量立法建議直指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終于,作為國家立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來了。
最后歸納一下,這部大法究竟要保護什么?不止是個人信息,更是你作為一個人,應該受到尊重的不被干擾、濫用、侵害的公民權利。保護這種公民權利,對于社會治理而言,作為工具的“大數據”,賦能,歡迎,負能,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