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安全法》正式實施 動了誰的奶酪?紅了誰的櫻桃?
千呼萬喚始出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下稱《數據安全法》)自2018年立法規(guī)劃公布開始到2020年草案通過并征求意見,再到2021年6月10日簽署主席令正式公布并于今日(2021年9月1日)正式實施?!稊祿踩ā窂臒o到有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而這份關注不僅僅來源于數據安全業(yè)內人士,而是全民范圍的廣泛關注。
大數據技術的應用著實給大家的生活帶來了很多的便利,但剛開始大家并沒有對數據的安全問題過于關注,大家不妨回想下,從什么時候大家開始越來越重視數據的安全問題?什么時候數據安全乃至個人信息保護開始成為全民的話題?答案要追回到2016年的徐玉玉事件。
今天大家之所以對數據安全高度關注,很大一部分是用徐玉玉年輕的生命所換來的。而如今《數據安全法》的正式實施以及后續(xù)《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繼實施,填補了我國數據安全以及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法律空白。一些企業(yè)對于用戶信息的過分采集、竊取、利用甚至倒賣,嚴重威脅了用戶數據的安全性。而《數據安全法》的實施明確了哪些是可為的,哪些是不可為的。和大家所理解的《數據安全法》一樣,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是其中極為重要的一部分,但和很多人理解的不同之處在于,這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那我們不妨再了解下,《數據安全法》究竟動了誰的奶酪?又紅了誰的櫻桃?
動了誰的奶酪
首先來說《數據安全法》動了誰的“奶酪”,其實很簡單:
譬如,根據《數據安全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個人收集數據,應當采取合法、正當的方式,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
而近期工信部門也對數十款APP進行整頓,甚至做出下架要求,這些被要求下架針對的APP大多出現以下問題:違規(guī)收集個人信息,強制、頻繁、過度索取權限等。手機被竊聽、監(jiān)視已不是什么新聞,對于用戶信息的非法采集和濫用的事件一再發(fā)生,如果說之前是“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態(tài)度鉆法律的空子,那這些APP的諸如此類行為在今天起將受到法律的制約。
再如第三章-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提供服務,應當要求數據提供方說明數據來源,審核交易雙方的身份,并留存審核、交易記錄。
先前數據市場整體較為混亂,數據竊取販賣,暗網交易事件時有發(fā)生,數據灰黑產交易的巨大的利益空間讓許多不法分子樂此不疲?!稊祿踩ā返膶嵤瑢祿灰滋岢隽嗣鞔_規(guī)定,從而對非法交易有了進一步的管控。
紅了誰的櫻桃
《數據安全法》對于整個數據安全市場乃至大數據市場的發(fā)展都是極為利好,《數據安全法》的實施從整體上標志著國家鼓勵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fā)展,為數據安全產業(yè)的發(fā)展帶來新的商機。
通過《數據安全法》,建立了全新的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
根據《數據安全法》第一章-第三條:本法所稱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
數據處理,包括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數據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處于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tài),以及具備保障持續(xù)安全狀態(tài)的能力。
此外,通過該法,明確了對數據安全的監(jiān)管責任劃分。
第一章-第六條指出:各地區(qū)、各部門對本地區(qū)、本部門工作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及數據安全負責。
工業(yè)、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wèi)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yè)、本領域數據安全監(jiān)管職責。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jiān)管職責。
國家網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責統(tǒng)籌協(xié)調網絡數據安全和相關監(jiān)管工作。
除了明確責任劃分外,《數據安全法》明確了數據作為數字經濟發(fā)展的關鍵要素,需要被組織和個人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國家鼓勵數據安全有序自由流動。鼓勵數據開發(fā)利用和數據安全相互促進;助力建立數據安全管理之地,此外還明確在國家“十四五”規(guī)劃進程中,國家將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政務數據開放將進一步提升政府工作效能。
全民參與,共筑數據市場安全堡壘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數據安全法》的實施對于數據市場的管理、安全責任劃分、政務數據市場的發(fā)展都有著極為深遠的影響。對于數據安全市場的發(fā)展有著極為重要的推動作用。然而我們也應該清楚的知道,數據安全的挑戰(zhàn)還十分嚴峻,法律的實施僅僅是一個全新階段良好的開端,未來數據安全市場將何去何從,需要全行業(yè)、全社會乃至全民的共同參與,共筑數據市場安全堡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