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光南:《數據安全法》為各行業數據安全提供了監管依據
繼《網絡安全法》后,我國最近發布了《數據安全法》,這一新法規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在數據安全領域有法可依,為各行業數據安全提供了監管依據。 “數據”已經成為新的生產要素,是國家的基礎性資源和戰略性資源,也是重要生產力。數據的地位和作用毋容置疑,數據與國家主權、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息息相關,可以說沒有數據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 《數據安全法》的出臺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將數據安全上升到國家安全的戰略,并與《國家安全法》和《網絡安全法》共同構成國家安全的基礎性法律,形成國家整體安全觀的三大基石?!稊祿踩ā吩诹⒎ɡ砟钌蠌娬{國家總體安全觀,堅持“國家風險防范與數字經濟發展并重”的數據安全立法原則;在立法維度上既明確了數據的安全又關注了數據發展;同時對全國數據安全工作做了統籌部署安排;在適用范圍和適用主體上實現全覆蓋并明確了域外管轄效力;強調了加強對數據出境管理;提出建立政府強制、平臺自治、行業自律的合作治理模式;對違法行為提出了明確的處理方式;明確了政務數據的安全要求。 但是,數據本身又有其特殊性,在客觀世界的物質、能量、信息這三種基本形態中,屬于信息的范疇,因此,衡量數據安全顯然也需要有專門的方法。我們認為,為此需要制訂對數據的監測和評估的標準,并設立或委托相應的機構予以實施。 總之,《數據安全法》的出臺為保障國家數據安全提供了依據,應在落實上狠下功夫,希望上述建議有助于提升國家數據安全保障能力,能有效應對數據這一非傳統領域的國家安全風險與挑戰,切實維護國家主權、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