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將被法院認為是專利發明家?
人工智能 (AI) 正在幫助人類找到從新藥到解決新數學問題的各種事物,促使法院將決定計算機是否可以被視為發明者。
技術咨詢公司 Captjur 的首席執行官 Bob Bilbruck 在郵件采訪中告訴 Lifewire:“某天,某個人或某家公司將擁有可以進行發明的人工智能。但人工智能只是編碼,就像任何其他計算機一樣,顯然更依靠于人類輸入?!?/p>
變得更聰明?
例如,Imagitron, LLC 的創始人兼董事會主席 Stephen Thaler 聲稱他的 DABUS 系統應被視為專利申請的發明者,該專利申請涉及一種具有特殊圖案表面的新型食品容器,以及一種以獨特圖案閃爍的燈,在緊急情況下引起注意的脈沖。
DABUS 系統代表“統一科學自主引導設備”。
然而,首席巡回法官金伯利摩爾告訴法庭,專利法將“發明人”定義為“個人或個人的集體”。
使用人工智能的隱私公司 Hupry 的首席執行官 Nicola Davolio 在一封郵件中說:“這一決定對企業界產生了重大影響,因為合法知識產權是一個價值數十億美元的產業。誰擁有發明權利的問題對于資助研發的公司未來如何分配資源具有重要意義。如果人工智能在法律上被承認為發明人,它可以開辟新的研究領域和潛在產品供企業發展和營銷?!?/p>
知識產權法教授亞歷山德拉喬治最近在《自然》雜志上寫道,該案的裁決可能會挑戰法律先例。她表示:“即使確實承認人工智能系統是真正的發明者,但第一個大問題是所有權。你如何確定誰是所有者?所有者必須是法人,而人工智能不被視為法人”。
Thaler一直在全球各地的法庭上與法律斗爭。去年,澳大利亞聯邦法院支持泰勒:
“……發明者是誰?如果需要一個人,誰?程序員?所有者?操作員?培訓師?提供輸入數據的人?以上所有?以上都不是?在我看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是以上都不是。在某些情況下,更好的分析……是說系統本身就是發明者。這將反映現實”。
發明還是模仿?
Davolio表示,如果法院裁定人工智能可以合法地被列為發明人,這可能意味著人工智能實體可以擁有并將自身的創新進行商業化操作,為公司開發新的更好的人工智能技術提供重要的經濟激勵。此外,它還將賦予人工智能實體起訴他人侵犯其專利的能力,為公司從人工智能技術中獲利提供了另一條途徑。
另外,喬治教授認為,超高速人工智能可能會比專利法院跟上的速度更快地推出發明,也可能改變發明的特征,根據公認的專利原則,當一項發明被‘本領域技術人員’認為‘非顯而易見’時,就會出現‘創造性步驟’。但人工智能系統可能比地球上任何人都更有知識和技能。所有權是知識產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工智能發明者可能會扼殺對新想法的投資。
對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