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廣告CPM,CPC,CPA的魔咒和圣杯
互聯網廣告是一門技術和業務結合的很美妙的行業:絢爛的技術未必能帶來業務增長,樸素的業務后面可能有高深的技術。
計費(Pricing)模式是其中一個核心的難題,計費模式包括CPM,CPC,CPL(Lead),CPI(安裝),CPS(銷售)等等。每一種模式都是廣告平臺,媒體和廣告主的博弈結果,博弈的結果是暫時的納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每個角色都不斷尋找自己的最佳姿態,最優反應。廣告平臺的定價策略就像市場經濟中看不見的手,雖然廣告平臺下了三方博弈的先手,廣告主也會有它的后發優勢。
簡單回顧幾種模式:互聯網廣告計費是從CPM開始的,即每千次廣告展現的費用;1998年,Overture(后被雅虎收購)推出了Cost Per Click(CPC)模式,2002年Google引入CPC模式,成就了搜索廣告的計費標桿;CPA(Cost Per Action)包括各種五花八門的動作,例如注冊,購買,安裝,預約等等,在今天的討論中我把CPS(銷售)也并入CPA中。
CPA一直是一個神話:每隔一段時間,你就能聽見某個廣告平臺推出一個CPX模式(按照效果X收費,X可以是任何效果),它在宣傳初期吶喊聲,就像是水深火熱中廣告主的救贖。有一段時間,我自己也深深相信,隨著效果跟蹤和歸因技術的提升,CPA是整個互聯網廣告計費的長遠目標:廣告平臺按效果收取廣告主費用,廣告平臺用最精準節約的流量幫助廣告主提高效果,一種雙贏。
Yahoo!的女CEO,Marissa Mayer就說過“CPA, or cost per action, is the Holy Grail(圣杯) for targeted advertising."。這里所指的圣杯就是耶穌最后晚餐時候用的盤子(Dish),神圣而廣大。
與圣杯相反的是CPA魔咒:CPA經過了多年的曇花N現,市場規模也依然有限,廣告主經常需要和CPC/CPM的模式進行選擇和比較。盡管廣告平臺不斷推出創新的CPA模式,但是采用率和范圍一直沒有太多的提高。目前比較成形的CPA就是應用的安裝/下載(CPI/CPD),CPS的電商聯盟的也常常對接是非主流媒體。據了解,谷歌也花了很長時間,追求和琢磨高效的CPA模式,但是碰到了很多作弊和廣告主成本不可控的問題;雖然谷歌現在還支持CPA模式,但是準入的門檻已經很高了,非普通廣告主可享用的。為什么CPA模式一直是叫好不叫座的感覺呢?有什么魔咒在其中么?除了廣告平臺/媒體不愿意接受風險之外,還有什么其它原因呢?CPA的魔咒是否能夠解脫呢?
在廣告程序化交易中,DSP幫助廣告主優化投放,一個重要服務項目就是在各個結算方式中進行優化:DSP通過CPC或CPM的方式購買流量,再以CPA的方式為廣告主服務。難道這個廣告平臺的CPA魔咒,慢慢的開始轉移到DSP的頭上了?
在思考廣告平臺計價模型的時候,有兩件事給我了一些啟發:
1.Facebook出價規則的變化
2.搜索廣告平臺品牌專區的計費模型
第一件事是Facebook在2015年10月,公布的廣告平臺的一些重大變化。
中文概要解釋如下:
1.廣告主優化目標(Optimization Goal)可以和計費模式(Pricing/Billing Event)不同。例如廣告主優化點擊,但是按照展現收費(CPM)
2.點擊收費只包括點擊廣告落地頁的鏈接(取消以前的點贊,分享,評論等點擊收費)
3.oCPM(優化的CPM計費)成為缺省的CPM模式。
我的進一步解讀Facebook這些變化:
1.廣告主優化目標和計費模式可以不同。它在尊重廣告主不同優化目標的同時,繼續推廣它的CPM/CPC計費模式。
2.它取消了“亂七八糟”的點擊收費,這是迎合廣告主度量效果的變革。“點贊,分享,評論”很難量化成為廣告主投放ROI的標準指標,因此廢除標新立異,走向大同。
3.oCPM成為缺省的CPM模式,也是Facebook主推的計費模式,CPM模式可以有效的減少廣告平臺的風險。將oCPM從新正名為CPM,也是幫助廣告主更好的統一術語表,減少不必要的Confusion。
什么是之前oCPM模式呢?這是Facebook提出來的,系統按照廣告主的訴求(例如點擊,轉換等)進行內部優化,但是計費模型還是使用CPM模式。這種模式下,廣告主為了提高ROI,需要清楚的描述優化目標,選擇精準的定向條件等,這樣Facebook才能發揮更多的優化能力。
Facebook在最后結算的時候是使用一種簡化的VCG計費方式,這種方式和第一價格(GFP)和第二價格(GSP)不同,這種計費模式以競價者如果贏得展現機會和不贏得展現機會,給廣告平臺帶來的價格差異來定義實際扣費費用。VCG模式的價格不會高于GSP的價格,在競價密度高的地方近似GSP,在競價密度低的地方,低于GSP。(對VCG感興趣同學,參考互聯居文章《談談廣告平臺的競價原理:GFP,GSP,VCG》)。
另外一件事情,很多搜索引擎都推出了品牌專區的產品,在某個品牌搜索詞下面,展現一些富廣告形式,增加品牌的影響力。非常有趣的是,品牌專區搜索廣告基本上都是以CPT結算的,就是按照每月多少錢結算,或則按照CPM結算,展現了多少次,也不再使用搜索引擎自豪的CPC結算。很容易理解,這其中也是收入和成本的考慮。
這兩件事情讓我重新思考CPM,CPC,CPA幾種模型:
1. 計費模式(pricing)可以與優化目標(optimization goal)分離
實際生活中也不少例子:很多職業教育機構的優化目標是考上大學、找到工作,計費模式是按課時收費。美容理發店給你設計發型的時候,優化目標是讓你滿意新發型,但是你的支付卻按照工作時間/項目付費。
2. CPC計費未必是搜索引擎的必選模型
假想一下,如果谷歌堅持oCPM計費,也許oCPM成為搜索計費行業標準。我不確定CPC一定是最好的搜索引擎計費模式,雖然這一模式已經壟斷很多年。
我也試著用自己的語言和知識,理解一些CPM,CPC,和CPA的關系:
觀點1.廣告主和廣告平臺需要明確分工
廣告主在追求Action時,需要和廣告平臺有明確的分工,只有分工明確才能有效率的執行,混淆的分工不能夠Scale out的。尤其是對于優質媒體,廣告主和廣告平臺都是寄予重望的,特別需要分工明確。廣告平臺的優勢是對流量/用戶/點擊前數據的了解,在移動端,有一定能力跟蹤轉化;廣告主對于自己的業務和人群了解,需要充分表達自己的優化目標,制作好適合目標人群的素材,負責點擊后的轉化過程和積極支持轉化跟蹤。
廣告平臺:提供管理,點擊預估,人群定向,實驗,跟蹤,分析,標準化等平臺基礎功能
廣告主:定義優化目標,素材制作,A/B實驗,快速反饋,充分利用平臺優勢
觀點2.標準化是上規模的基礎
規模效應往往是一個成長型廣告平臺考慮的重要問題,很多時候,規模形成的捷徑是走標準化道路。舉例來說,程序化交易的想法其實從互聯網廣告第一天就有了,但一直沒有標準落實。直到最近幾年,OpenRTB協議成為大家互通的技術標準,它幫助整個程序化交易的產業規模的提升。目前來說,CPM和CPC的標準化程度較高,容易形成規模;CPA在很多領域,雖然在一些垂直行業都有很好的嘗試,但是整體來說還是缺少規模效應。
舉例來說,CPI(Cost Per Installation)在不同的平臺有很多不同的定義,例如有定義為“開始下載”,也有平臺定義為”開始安裝“,也有平臺定義為”第一次安裝后打開“,廣告主需要將這些不同的計費模型,轉換成內部考核的KPIs,進行比較。Impression和Click相對來說比較容易講得清楚,容易標準化。
CPM是有利于廣告平臺的計費模式,廣告平臺的風險程度最小;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沒有風險。如果廣告效果轉化不能保證,CPM存在著廣告主不買賬和撤離的更大風險,因此廣告平臺應該想方設法和廣告主一起向優化目標努力。
另外,CPM,CPC和CPA的討論不僅僅在產業行業,在學術上也爭論的一塌糊涂,主要原因是里面的變量因素較多,建模較為復雜,推薦2篇論文。
《Pricing Models for Online Advertising: CPM vs. CPC 》Kursad Asdemir,Nanda Kumar, Varghese S. Jacob
《Incentive Problems in Performance-based Online Advertising:
Cost per Click versus Cost per Action 》Yu (Jerey) Hu, Jiwoong Shin, and Zhulei Tang∗
第一篇論文是比較CPC和CPM模型,第一篇論文是比較CPC和CPA模型,兩篇論文都得出一些初步的結論,隨著時間的推移,在一定條件下,CPM或者CPA的模型更加有利于達到平衡,他們建模的元素都比較學院派,有興趣的同學可訂閱公眾號“互聯居”,里面有兩篇文章的下載。
最后小結一下,模式沒有好壞之分:第一,Pricing和Optimization Goal是可以分離的 ; 第二,提供標準的組合,廣告主和廣告平臺一起進行分工明確的優化,單方面的大包大攬都是不能上規模的。
【本文為51CTO專欄作者“歐陽辰”的原創稿件,轉載請聯系作者本人獲取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