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GPT等AI自動生成的作品不受版權法保護
近日,美國政府發布聯邦公告稱,美國版權局(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 ,USCO)公布美國法規第202部分,AI自動生成的作品,不受版權法保護。USCO表示,作者通過Photshop進行創作的圖片作品是受保護的,這是因為在整個過程中有人工參與進行創作,從最初的構思到最終作品完成。
此外,USCO規定,作者在申請的視覺、文本作品中,需要明確指出哪些部分由AI機器人完成,哪些是由人類完成。如果機器人完成的部分超出最大限制,將不應該放在作品中進行版權法申請。 USCO曾對一幅AI生成的名為《通往天國的路》的繪畫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有一位名叫泰勒的美國人聲稱一副《通往天國的路》是其研發的AI在完全沒有人類干預的情況下自主生成的。對此,USCO版權復審委員拒絕對此繪畫予以登記,理由是:“版權法只保護基于人類心智的創作能力而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美國版權局將不會登記在缺乏人類作者創造性投入的情況下,由機器或者純粹機械過程而生成的內容”。
美國羅格斯大學教授艾哈邁德·埃爾加馬爾在《美國科學家》雜志上簡練地解釋了AI創作藝術背后的工作原理:“藝術家編寫了一種并不遵循固定規則,而是通過分析成千上萬張圖像來‘學習’特定審美的算法。隨后,算法會嘗試生成符合其所學審美的新圖像。”目前,在AI創作平臺上,用戶通常只需要輸入一些簡單的文本,機器就可以使用它們積累的海量數據,創作出符合情景的作品。這在普通用戶和科技愛好者看來或許很有趣,卻引發了一個巨大的道德和版權黑洞,勢必會對藝術家們的工作,乃至藝術創作本身產生深遠影響。
關于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和人工智能輔助完成的作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發布的《經修訂的關于知識產權政策和人工智能問題的議題文件》明確指出:“‘人工智能生成的’與‘人工智能自主創造的’是可以互替使用的術語,系指在沒有人類干預的情況下由人工智能生成產出。在這種情況下,人工智能可以在運行期間改變其行為,以應對意料之外的信息或事件。這要與‘人工智能輔助完成的’產出加以區分,后者需要大量人類干預和/或引導”。
有一個問題值得藝術和法律界深思和討論:AI生成的東西,究竟能不能被稱為“藝術”?就藝術的本質而言,藝術作品由人類創作,能夠調動和激發我們的情感,而這也許是人類與AI技術和其他動物最大的區別。藝術被定義為“各種各樣的人類活動,以及隨之而來的產品,這些活動會涉及到對技術熟練程度、美感、情感力量或概念想法的創造性或具有想象力的表達”。AI技術所做的只是通過算法處理數據,而非創造藝術!
當前,各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是人類的創作成果,包括ChatGPT在內的AI生成的內容并非人的創作成果,尤其是AI不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激勵,因此AI生成的內容不可能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作者系:浙江大學網絡空間安全學院教授、中國科協網絡與數據法治決策咨詢首席專家、工信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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