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網絡安全法”實施!3分鐘看明白對你我的影響
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網絡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明確加強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對網絡詐騙的打擊,并將加強懲治破壞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境外組織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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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絡安全企業和機構獲得更多支持,這將促進行業和企業做大:第十四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絡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絡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保護網絡技術知識產權,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參與國家網絡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2、加強網絡安全教育和知識普及,讓更多了解網絡安全的作用,這樣才能做好安全的防范: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絡安全宣傳教育,并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絡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絡安全宣傳教育。
3、推動網絡安全類教育機構發展,培養更多網絡安全人才:第十六條 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絡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采取多種方式培養網絡安全技術人才,促進網絡安全技術人才交流。
4、對網絡安全運維崗位提出了具體規范和要求,網管崗位很重要,責任也很重大: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5、網絡安全提供者有保護企業、個人網絡安全的義務,不得推卸責任:第十八條 網絡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應當向用戶明示并取得同意;發現其網絡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及時向用戶告知并采取補救措施。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6、網絡服務的提供者必須建立網絡危機應對預案,不能出現問題就推卸給第三方:第二十一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入侵、網絡攻擊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絡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7、明確對網絡犯罪范疇,網絡劫持、偽基站、誘導輸入以及以為違法行為提供廣告和支付等后臺支持也將受處罰:第二十二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入侵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從事入侵網絡、干擾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工具和制作方法;不得為他人實施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8、安全信息共享,各企業和部門形成連通,大數據將有更多覆蓋:第二十四條國家支持網絡運營者之間開展網絡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網絡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9、強調電信運營商的安全責任:第二十九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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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必須保障個人信息安全,不得違規收集存儲、隨意轉賣和商用,更不得造成信息泄露丟失等,而個人也有權利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刪除自己的信息。如果發現個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利用,可以向主管部門舉報,甚至訴諸法律:第三十五條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第三十六條 網絡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并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在個人信息安全方面,對網絡提供者提出了嚴格要求。
第三十七條 公民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11、強調防止內部泄密的重要性,畢竟很多信息泄露是內部人員所為:第三十九條 依法負有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絡安全頂層設計大事記
從2014年開始,國家就加強了對網絡安全的立法和頂層設計。
2014年2月,國家成立“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統籌國家優勢資源統一設計我國網絡安全制度。在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上提出“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沒有信息化就沒有現代化”的重要論斷,由此開啟了我國網絡空間安全治理的頂層設計,網絡安全被提升至國家安全戰略的新高度。
2016年4月19日,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談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提出要“堅持政策引導和依法管理并舉”,“加快網絡立法進程,完善依法監管措施,化解網絡風險”。為構建網絡安全法律保障機制指明了方向,拓展了建設網絡強國、提升網絡空間國際治理能力的路徑,是我國網絡安全戰略、頂層法律制度和具體規章制定的驅動力和催化劑。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法律進一步界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范圍,對攻擊、破壞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境外組織和個人規定相應的懲治措施,增加懲治網絡詐騙等新型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等。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中將公民個人信息分為敏感信息、重要信息和普通信息,如果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數量分別達到50條、500條、5000條的標準,則可能構成犯罪。對于“內部人”犯罪,則規定“減半計算”的從重打擊。
201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正式實施。
【本文為51CTO專欄作者“田際云”原創稿件,轉載請聯系原作者】